耕地佔用稅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佔用耕地建設建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耕地佔用稅適用於所有國有和集體所有的農作物種植地,佔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耕地佔用稅實行地區差別定額稅率,以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為單位,每平方米適用稅額為:
地區
稅額(元/平方米)
人均耕地一畝以下的地區
10-50
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
8-40
人均耕地超過二畝但不超過三畝的地區
6-30
人均耕地超過三畝的地區
5-25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佔用稅適用稅額的平均水準,不得低於附件一中規定的平均稅額。
* 在人均耕地低於零點五畝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適當提高耕地佔用稅的適用稅額,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過適用稅額的50%;佔用基本農田的,依照適用稅額加征150%。
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繳納。計算應納稅額的公式為:
應繳稅款 = 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 * 每平方米適用稅額
1) 軍事設施、學校、幼稚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佔用耕地,免征耕地佔用稅;
2) 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佔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
3) 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佔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准搬遷,新建自用住宅佔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佔用稅;
4) 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佔用稅。
5)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免征或減征耕地佔用稅的其他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附件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佔用稅平均稅額表
省、自治區、直轄市 |
平均稅額(元/平方米) |
上海 |
45 |
北京 |
40 |
天津 |
35 |
江蘇、浙江、福建、廣東 |
30 |
遼寧、湖北、湖南 |
25 |
河北、安徽、江西、山東、河南、重慶、四川 |
22.5 |
廣西、海南、貴州、雲南、陝西 |
20 |
山西、吉林、黑龍江 |
17.5 |
內蒙古、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
12.5 |
免責聲明 本文所及之內容和觀點僅為一般資訊分享,不構成對任何人的任何專業建議,啓源不對因信賴本文所及之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