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權制定稅收法律或稅收政策的國家機關主要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關稅稅則分類委員會、海關總署。
一、 稅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或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
二、 有關稅收行政法規和規章由國務院制定,例如,細則實施稅收征管法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詳細規定實施個人所得稅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條例的增值稅。
三、 有關稅務部門規定由財政部制定,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關稅和分類委員會海關總署,例如,暫行條例》的實施細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臨時措施自願報告的個人所得稅。
稅法的制定應當遵循起草、審議、表決、發佈四個步驟。稅收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制定分為規劃、起草、審議、發佈四個步驟。上述四項措施應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此外,中國法律規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框架內,一些稅收地方法規和規章可以由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的少數民族自治州、省級人民政府指定。下表為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相關立法。
法律法規分類 |
立法機關 |
說明 |
稅收法律 |
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指定的稅收法律 |
除《憲法》外,在稅法體系中,稅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例如《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徵收管理法》《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使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
授權立法 |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的暫行條例或條規 |
屬於准法律。具有國家法律的性質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於行政法規,為待條件成熟上升為法律做好準備。例如《中國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 |
稅收法規 |
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 |
在中國法律形式中處於低於憲法、法律,高於地方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章的地位,在全國普遍適用。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 |
地方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地方性法規 |
目前僅限於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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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規章 |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稅收部門規章 |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該級次規章不得與憲法、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例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地方政府制定的稅收地方規章 |
在稅收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前提下進行,不得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例如城建稅、房產稅等地方性稅種的實施細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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