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常駐代表機構的法律地位
常駐代表機構(又稱“代表處”)是代表在中國境外註冊的母公司(包括在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在國內聯絡的非法人實體。常駐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自行開具發票,不得簽訂購銷合同,不得從提供的服務中取得收入,但可以作為總公司的聯系和推廣機構。
(2) 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
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應采用“外國企業名稱+寧波+代表處”的形式。如“美國紐約有限責任公司寧波代表處”。
(3) 辦公地址(註冊地址)
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登記文件前,應將常駐代表機構使用的辦公場所租用並簽訂租賃協議。租賃協議可由常駐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或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外國公司的董事簽署。
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外國公司負責準備下列資料和文件:
(1)
經中國境外使領館認證的母公司成立滿2年的商業註冊登記文件一套
(2)
經中國境外使領館認證的母公司銀行資信證明一套
(3)
代表處擬租用地址的租賃合同一份,租用日期需大於12個月,並以母公司名義簽署,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
(4)
一份房產證復印件以證明房屋產權人
(5)
母公司的經營及業務簡介,例如主要業務活動、註冊地址、聯系電話、公司名稱等;公司總經理的地址和聯系電話
(6)
經中國境外使領館認證的有權簽字人和首席代表的授權及身份證明文件
在寧波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手續可歸納為兩個步驟:
第一步: 申請登記證書
向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證,《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書》簽發後,還需辦理以下第二步所列的後續登記手續。
第二步: 後續登記手續
《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簽發後,需要辦理後續登記手續,包括:
(1) 申請代表工作證
(2) 公章刻制(經寧波市公安局公安部門批準)
(3) 銀行開戶
序號
項目
辦理時限
(工作日)
1
申請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
10
2
申請首席代表工作證
3
3
刻制公司印章
3
4
銀行開戶
10 - 15
約4 - 6個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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