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資料庫  新加坡  新加坡稅務  利得稅  新加坡企業所得稅簡介 

資料庫

分享

新加坡企業所得稅簡介

新加坡企業所得稅簡介

新加坡按屬地原則徵稅,簡而言之,新加坡政府對企業來源於新加坡境內之所得徵稅。不在新加坡境內經營的非居民企業一般不需就其在新加坡境內獲得的來源於境外之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經新加坡的居民企業以股息、分支機構利潤及服務收入(特定境外所得)的形式匯入新加坡境內的,符合相關規定的境外所得免於徵稅。不滿足相關條件的、匯回的特定境外所得可依據特定方案或在特定情形下獲得免稅待遇,但必須經過批准。

一、   新加坡稅務居民

如果一家公司的業務的「控制及管理」發生於新加坡境內,那麼在該納稅年度,該公司會被認定為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

新加坡的稅法沒有對「控制及管理」作出具體定義,對「控制及管理」的認定無法適用法律條文,只能從事實進行判定。公司的稅收居民身份通常根據其主要管理機構所在地確定。而「主要管理機構」指作出經營戰略決策(如公司政策或發展戰略)的機構。通常來說,制定戰略決策的董事會召開地點是關鍵的考慮因素。

相反的,如果某公司的控制及管理是有居住於新加坡境外之董事負責或者在新加坡境外進行控制及管理,則該公司:
1、雖然是於新加坡註冊成立;
2、部分業務可能在新加坡境內發生;
3、利潤來源於新加坡境外;及
4、某些董事會會議在新加坡境內舉行(但大部分會議於新加坡境外舉行);
非常可能不會被認定為新加坡居民公司,如果實際上其控制及管理發生於新加坡境外。

如果新加坡非居民公司有部分業務於新加坡發生,該公司非居民公司可能需要就該部分業務取得之利潤在新加坡納稅。因此,對於一個新加坡非居民公司而言,其部分利潤如果不能確定是由境外業務所產生的,則可能被認定為來源於新加坡境內,該公司應該就該部分利潤繳納所得稅。

二、   境外來源所得

自2004年1月1日起,新加坡居民公司其收到來源於境外的下列所得,可以獲得豁免(「一般豁免」)而無需繳納所得稅:
1、 來源於境外之股息所得;
2、 境外分公司之利潤;
3、 來源於境外之服務所得。

根據新加坡稅法,豁免所得稅之收入需滿足下述條件:
1、 收入來源國在獲得該項收入的年度稅率至少為15%;及
2、 該筆收入已在來源國家納稅。 如果公司在國外進行大量的商業活動,幷在當地獲得稅務獎勵,因而不必為收入繳稅,也符合這個條件。
3、 稅務局局長認定豁免所得稅對公司有利。

公司之間的交易必須按正常,公平的商業關係進行。

三、   稅率

新加坡現行的企業所得稅率為 17%。該稅率既適用於居民企業,也適用於非居民企業。如果適用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率會進一步降低。

自納稅年度2020年起,滿足條件的新設公司之納稅所得額的首20萬新元可以享受部分稅務豁免,在前三個納稅年度內按現行的企業所得稅率納稅(如表一所示)。

自納稅年度2020年起,所有公司就應納稅所得額的首20萬新元可以享受部分稅務豁免,按現行的企業所得稅率納稅(如表二所示)。

1、     2019年以後新成立企業

所有於新加坡註冊成立的新公司,自註冊後成立的連續三個年度,每個年度的首新加坡幣10萬元的應稅利潤可以獲取75%的豁免繳納所得稅。新公司可以得到之豁免及獲得豁免後之應稅利潤如下表所列:

應稅利潤

新加坡元

% 豁免

豁免金額

應稅金額

100,000

75%

75,000

25,000

其後

100,000

50%

50,000

50,000

200,000

125,000

75,000


豁免的條件如下:

(1)   公司於新加坡註冊成立;及
(2)   於該評稅年度,該公司是新加坡稅務居民;及
(3)   於該評稅年度,公司的股東都是自然人及人數不多於20人,並且:
(i) 所有股東都是其所持有股份之最終受益人;
(ii) 最少有一個股東持有不少於10%之普通股。

自2013年2月26日起,上述豁免不適用於投資控股公司及物業開發公司

2、     2019年及以後其他現有公司

下表所列之部分豁免優惠政策適用於所有現有公司。

應稅所得

SGD

% 豁免

豁免金額

應稅金額

10,000

75%

7,500

2,500

其後

190,000

50%

95,000

95,000

200,000

102,500

97,500


另外,於2019年度,所有公司都可以額外獲得應納稅額之20%的回扣,上限為新加坡幣10,000元。

四.    稅前抵扣項目

與收入相關的收益性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其他可扣除費用包括以前年度結轉的資本折讓(Capital Allowance)、稅務虧損等。稅務虧損可以無限期地向以後年度結轉,但須通過股權合規測試。未抵扣的資本折讓結轉也必須通過股權測試以及相同業務測試。

在通過股權測試的情況下,自估稅年度2006年起,虧損及未抵扣資本折讓可以向前結轉 1 年,最高限額為 10 萬新加坡元。當年度未使用資本折讓向前結轉時,也必須滿足相同業務測試。上述結轉不適用於投資控股公司及物業開發公司。

1、     捐款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企業可以取得其捐獻予經批准之公眾性質機構(Institutions of a Public Character (IPCs))之捐款金額的250%的抵扣。如果捐款多於應稅所得額,那麼企業可以把未吸納之捐款抵扣結轉抵扣其後會計年度之利潤,但結轉期不得多於五年。

2、     未使用虧損,資本津貼和捐款
       
公司的虧損,資本折讓和捐款可以抵扣調整後利潤,但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公司在該納稅年度的股權轉讓不能多於50%。如有,並且
(2) 前述各項抵扣要結轉至以後納稅年度時,公司的主要業務不能有重大的變動。

3、     裝修及翻新抵扣計劃

雖然公司花費於家具、設備及其他與大廈有關之開支不能獲得資本折讓(Capital Allowance),但是新加坡稅法特別規定,給予該等開支特別抵扣,以取代合資格裝修及翻新可以獲得之折舊。自2013年起,該等抵扣上限為在連續的三年之內,總額不多於30萬新元。自課稅年度2021年起,企業亦可選擇在一個課稅年度內抵扣裝修和翻新費用,抵扣的上限不變。

4、    集團彌補

新加坡於2003年引進集團彌補措施。集團指一家於新加坡註冊成立之母公司及其持股量不少於75%的於新加坡註冊成立之子公司組成的集團。集團成員公司可以把其吸納之資本津貼、虧損及合資格捐獻轉移給其他集團成員公司以抵扣應稅所得。集團彌補限於同一個評稅年度使用。

5、    未使用虧損,資本津貼和捐款退轉

自2006年納稅年度起,當公司之資本折讓(折舊等)和虧損(合稱「合資格抵扣」)不能全部在當期進行抵扣時,公司可以把該等抵扣淨額轉回上一個評稅年度,以抵扣上一個評稅年度之利潤。但轉回上一個評稅年度做抵扣之合資格抵扣額不得多於10萬新元。在財政預算案2020 年中,政府宣布這項結轉將延長到三個課稅年度。

6、     研究及開發

公司使用於新技術新產品之研究及開發之費用,或者把研究及開發外包予其他公司而支付之研究及開發費用,可以獲得稅前抵扣。自課稅年度2019到2025年,如果公司滿足某些特定要求,還可以申請額外抵扣,上限為研究及開發開支之150%。

7、     國際化雙倍稅務減免計劃

國際化雙倍稅務減免計劃(Double Tax Deduction for Internationalisation DTDi)由新加坡國際企業發展局所管理,目標為鼓勵新加坡廠商拓展國際市場。根據該計劃,公司就用於市場拓展和投資開發活動的合資格費用可享有200%的稅務減免,該等活動包括海外商業拓展考察,海外投資研究考察及海外貿易展覽會等,申請減免的公司需為新加坡稅收居民,且其主要業務是促進商品貿易和提供服務。

五、   預提稅

1、    股息

對新加坡居民企業所支付的股息無需繳納預提稅。 新加坡沒有資本所得稅,股息屬於資本所得,因此收取股息之人士無需額外就股息所得繳納其他稅項。

2、    利息

在無法適用稅收協定優惠稅率的情況下,向非居民支付的利息需按照15%稅率繳納預提稅。某些特定利息可以享受免稅或適用較低稅率的待遇。15%的稅率是最終稅率,僅適用於非居民取得的與在新加坡開展經營活動無關或與在新加坡構成的常設機構無關的利息。其他不適用低稅率的利息,將以現行公司稅稅率納稅。

3、     特許權使用費

在無法適用稅收協定優惠稅率的情況下,向非居民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需按照10%的稅率繳納預提稅。對於一些特許權使用費支付有免稅條款。10%的稅率是最終稅率,僅適用於非居民取得的與在新加坡開展經營活動無關或與在新加坡構成的常設機構無關的特許權使用費。其他不適用低稅率的特許權使用費,將以現行的公司稅稅率納稅。

4、    技術服務費

應用或使用科學技術,工業或商業知識或信息,或因管理或協助任何貿易經營或專業活動,而向非居民企業(非個人) 支付的費用通常應該按照17%的稅率繳納預提稅,除非適用稅收協定或某些例外規定。

5、     分支機構利潤匯出稅

海外公司於新加坡之分支機構匯出利潤至其境外總公司時,無需繳納預提稅。

六、   資本所得稅

新加坡不對資本利得徵稅。然而,在特定情形下,新加坡稅務局可能將涉及獲得或處置房地產、股票或股份的交易認定為貿易活動,因而要對相應交易的收益課稅。某項收益是否應被課稅的具體判斷要考慮每筆交易的具體情形和有關事實。

七、   企業所得稅稅收管理

1、    納稅年度

新加坡公司的納稅年度通常為日曆年度,但公司可以按照其會計年度(「基期」)進行納稅申報。各個納稅年度也被稱為「評稅年度」。「評稅年度」指公司計算其應稅所得和繳納稅款之年度。公司據以計算並繳納稅款之所得為公司上一年之所得。例如,某公司本會計年度是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基期),則該公司在此期間取得之所得將於2019年計算及繳納應納稅款。

2、    申報要求

公司必須在其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新加坡稅務局申報其預估的應納稅所得額,即向稅務局提交「估計應納稅收入申報表」。其後,公司必須在納稅年度的11月30日之前,對上一會計年度之所得進行納稅申報。如通過網絡申報則可延長至12月15日。

3、     繳納稅款
       
所得稅款必須在納稅通知發出後一個月內完成交付。根據公司是否在線提交估計應稅所得申報表,公司可按月攤付其ECI稅款,最長不超過十個月。具體規定如下表所列:

估計應稅所得申報表提交日期

分期付款期數

在線提交

紙質文件

財務年度結束後的第一個月內

10

5

財務年度結束後的第二個月內

8

4

財務年度結束後的第三個月內

6

3

財務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之後

不可分期


例如,某公司2018年之會計年度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12月31日,根據規定該公司需於2019年3月31日之前提交預估應稅收入申報表。而如果該公司於2019年1月26日或之前提交申報表,則該公司可以分十期繳納應納稅款,如非在線提交申報表,則最多只可以分5期繳納所得稅。自評稅年度2020年起,所有公司都需在線提交預估應稅收入申報表。

4、    罰則

如上所述,公司應該在收到評稅通知單(Notice of Assessment (NOA))後的一個月之內繳納稅款。到期未繳納稅款將被處以應納稅額5%的滯納金。若被處以滯納金後60天內仍未繳納稅款,則每延遲一個月將被處以額外稅額2%的罰款,最高不超過稅款的50%。

除了以上罰則,新加坡稅務局還可以採取進一步的行動以追討稅款,包括指定公司的銀行,租客或律師作為公司的代理人,把應支付於公司的款項直接支付與稅務局,以及採取法律行動對公司提起訴訟。

免責聲明
本文所及之內容和觀點僅為一般資訊分享,不構成對任何人的任何專業建議,啓源不對因信賴本文所及之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您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或協助,煩請您瀏覽本所的官方網站 www.kaizencpa.com  或透過下列方式與本所聯絡:
電郵: info@kaizencpa.com
電話: +852 2341 1444
手提電話:+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WhatsApp, Line 和微信: +852 5616 4140
Skype: kaizencpa

我們的辦事處香港 - 深圳 - 上海 - 北京 - 新加坡 - 台北 - 紐約 - 倫敦 - 東京 - 吉隆坡

下載: 新加坡企業所得稅簡介 [PDF]

語言選擇

English

日本語

简体中文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