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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冠肺炎期間稅收優惠政策匯總

中國新冠肺炎期間稅收優惠政策匯總


為了支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近日聯合發布了一系列公告,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聚焦疫情防控關鍵領域和重點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了您更好地了解並及時申請適用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啟源特此對新出臺的一系列政策進行了如下總結梳理,供您參考。

一、   各稅種相關的優惠政策

除關稅外,以下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一) 增值稅

1.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享受主體】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為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2. 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3. 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的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4. 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無償捐贈應對疫情貨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

(二) 企業所得稅

1. 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體】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2. 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
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進行捐贈的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3. 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
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進行捐贈的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4.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享受主體】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

* 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三) 個人所得稅

1. 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 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2. 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 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3. 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
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進行捐贈的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4. 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
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物品的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四) 關稅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的物資免征關稅。
  【享受主體】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的物資。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的物資免征關稅。

(五) 消費稅

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征消費稅。

【享受主體】
無償捐贈用於應對疫情貨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貨物,免征消費稅。

(六)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在享受因新冠肺炎疫情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惠政策的同時,免於繳納其對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  擴大捐贈免稅進口範圍

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稅進口範圍,對於捐贈的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享受主體】
捐贈的用於防控疫情的進口物資。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物資範圍,對捐贈的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 擴大的慈善捐贈免稅進口範圍如下:

1.   免稅進口物資:

免稅進口物資增加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等。

2.   免稅範圍:

免稅範圍增加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物資並直接捐贈,以及境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
捐贈物資應直接用於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項免稅進口物資範圍的規定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規定。

3.   受贈人範圍:

受贈人增加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指定單位的名單將由省級民政部門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稅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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