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個人-獨資經營者,申請人必須是新加坡公民。 |
二、 |
合夥或有限責任合夥(LLP) -其合夥人大部分應為新加坡公民。如果只有兩個合夥人,其中一人必須是新加坡公民。 |
三、 |
新加坡所有的公司-超過50%的股權應由新加坡公民擁有和有效控制。公司董事會的多數成員應為新加坡公民。如果只有兩名董事,則其中一名董事必須是新加坡公民。 |
四、 |
外資公司-外資銀行在新加坡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或主要從事換彙業務的外資公司,其母公司需要:
|
一、 |
申請人是否合適及適當;公司、合夥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其經營管理的適宜性和適當性。 |
二、 |
申請人的財務狀況,如申請人是公司、合夥或有限責任合夥,則申請人須說明其過往業績及財務表現。 |
三、 |
所有權和股權結構。 |
四、 |
具備資格及經驗,特別是在經營貨幣兌換業務、反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方面。 |
五、 |
業務計劃及模式,包括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政策及程序。 |
六、 |
發出牌照是否符合公衆利益。 |
一、 |
申請人必須是在新加坡注冊的公司或在新加坡注冊的外國公司。 |
二、 |
申請人必須有永久的營業地點或注冊辦事處。 |
三、 |
申請人的最低基本資本必須為新加坡幣10萬元。 |
四、 |
申請人的董事會應具備以下任何一項:
|
一、 |
控制人和董事的適當和得體。 |
二、 |
治理結構。 |
三、 |
資曆和經驗,特別是在經營支付服務業務和遵守監管要求方面。 |
四、 |
財務狀況和業績記錄。 |
五、 |
業務計劃和模型,包括操作準備。 |
六、 |
能夠遵守PS法案下的義務,包括合規,保障,技術風險管理和審計安排。 |
七、 |
在適用的情況下,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監管地位。 |
八、 |
對于擁有控股公司的申請人,承諾在新加坡開展業務。 |
九、 |
發出牌照是否符合公衆利益。 |
活動類型 |
費用 |
帳戶發行服務 |
無費用 |
國內彙款服務 |
5,000新加坡元 |
跨境轉賬服務 |
5,000新加坡元 |
商人收購服務 |
5,000新加坡元 |
電子貨幣發行服務 |
5,000新加坡元 |
數碼支付令牌服務 |
5,000新加坡元 |
貨幣兌換服務 |
1,500新加坡元 |
活動類型 |
費用 |
帳戶發行服務 |
無費用 |
國內彙款服務 |
10,000新加坡元 |
跨境轉賬服務 |
10,000新加坡元 |
商人收購服務 |
10,000新加坡元 |
電子貨幣發行服務 |
10,000新加坡元 |
數碼支付令牌服務 |
10,000新加坡元 |
貨幣兌換服務 |
1,500新加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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