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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企業所得稅優惠實質性運營要求

Time:   12.06.2023
2023年6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和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聯合發佈了《關於明確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確定了享受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須符合實質性運營要求,公前述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僅在合作區註冊登記,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任一項不在合作區的企業,不屬於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不能享受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具體規定如下:

一、  生產經營在合作區

(1) 企業在合作區擁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設備設施等,且主要生產經營地點在合作區,或對生產經營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在合作區;
(2) 以本企業名義對外訂立相關合同。

二、  人員在合作區

(1) 有滿足生產經營需要的從業人員在合作區實際工作,從業人員的工資薪金通過本企業在合作區開立的銀行賬戶發放;
(2) 根據企業規模、從業人員的情況,一個納稅年度內至少需有3名至30名從業人員當年度在合作區繳納至少6個月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

三、  財務在合作區

(1) 企業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存放在合作區;
(2) 企業的基本存款賬戶和進行主營業務結算的銀行賬戶開立在合作區。

四、  財產在合作區

企業擁有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財產在合作區實際使用,或對財產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在合作區,且該財產需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相匹配。

註冊在合作區的企業在合作區之外設立了分支機構,如該企業對各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應視為在合作區有實質性運營。

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和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同時發佈的官方解讀,如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則應視為不符合實質性運營:
  1. 不具有生產經營職能,僅承擔對合作區外業務的財務結算、申報納稅、開具發票等功能;或
  2. 註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且無法聯繫或者聯繫後無法提供實際經營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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