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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香港利息支出扣除的常見問題

答案
以下是有關於在香港利息支出扣除的常見問題:

問:
哪一類的利息支出可予以扣除?
答:
任何人士為賺取應課稅利潤而招致的利息支出,均可予以扣除,但仍須符合某些特定條件方能在計算應評稅利潤時被扣除。

問:
可扣除的特定條件包含哪些?
答:
在以下情況下,即屬符合扣除條件:

該等金錢是由財務機構借入[稅務條例16(2)(a)];或

該等金錢是LAC銀行實體以發行監管資本證券的形式借入[稅務條例16(2)(ab)];或

該等金錢是由公用事業公司所借入,而利率即由財政司司長指明[稅務條例16(2)(b)];或

該等金錢是向財務機構或海外財務機構以外人士借入,而貸款人所收到的利息收入須在香港課稅[稅務條例16(2)(c)];或

該等金錢是向財務機構或海外財務機構借入[稅務條例16(2)(d)];或

該等金錢的借出是完全和純粹為資助借款人

iii.
招致符合資格獲免稅額的機械或工業裝置/其開支符合資格可作扣除的作研發活動用的機械或工業裝置/訂明固定資產/環保機械/環保車輛的資本開支;或

iv.
購買營業存貨,而所購買的營業存貨是用於產生應課稅利潤時使用

而放債人並非借款人的相聯者[稅務條例16(2)(e)]。

借款人須為一法團,可申索扣除的利息是支付予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發行或稅務局認可的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發行的債權證或票據的持有人。另外,如借款人因向其相聯法團借入金錢而須支付利息,而該等款額是完全來自該相聯法團因發行上述的債權證或票據所得,那法團可申索扣除的利息款額不可超過該相聯法團向上述的債權證或票據的持有人所支付的利息[稅務條例16(2)(f)];
借款人是一個在香港經營集團內部融資業務的法團,而:-

iv.
所申索的扣除涉及該法團在集團內部融資業務通常運作過程中從非香港相聯法團所借入款項而須支付的利息;及

v.
放債人須在香港境外某地區,就該利息繳付類似的稅項,而該稅項的稅率不低於16.5%(或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的8.25%);及

vi.
針對放債人使用和享有該利息的權利,並無受制於將該利息轉移予任何人的合約或法律義務,除非該義務是由於放債人與借款人以外人士基於獨立利益而作的交易所產生[稅務條例16(2)(g)]。

問:
我是經營塑料制造業,欲向香港本地銀行借貸以加大營運資金,該筆貸款是通過抵押我名下的廠房物業作為擔保。在此情況下,我所支付的利息可否予以扣除?
答:
由於閣下的貸款是由財務機構所批出,符合稅務條例16(2)(d)條件,但尚有要求需要遵從,即該貸款並非由閣下或您的相聯者的存款作擔保,又或者該貸款是由閣下/閣下的相聯者向放債人﹑財政機構﹑海外財務機構或以上的相聯者以存款或貸款作擔保,但所產生的利息是須在香港課稅。
由於閣下此筆貸款並不是以存款作擔保,故所支付的利息是可以扣除的。

問:
如果該筆貸款是以一筆登記在我太太名下,存放在該銀行的定期存款作擔保,而我太太沒有在香港經營業務,這會否導致結果有所不同?
答: 因為太太所收取由該定期存款所衍生之利息無須在香港課稅,而夫妻關系是屬於相聯者,故此在這情況下,閣下所支付的利息開支不可獲扣除。

問:
如果該筆貸款部份是由我另一家全資擁有公司名下,存放在該銀行的定期存款作擔保,而這家公司亦有在香港經營業務,那所支付的利息是否可獲扣除?  
答: 盡管該筆借款是以相聯法團所擁有的存款作擔保,但因為該相聯法團須就存款利息課利得稅,故所支付的利息符合條件可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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