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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決算申報及清算申報程序

答案
問:
臺灣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有關延期申報之規定如何?
答:
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並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截至解散、廢止、合並或轉讓之日止之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因所得稅法已刪除延長申報期限之規定,且廢止營利事業如變更會計年度或辦理決算因情形特殊得報經稽征機關核準延長申報期限函釋之適用。故此類案件,不得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問:
臺灣營利事業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辦理決、清算申報,並同時辦理其前一年度結算申報,其結算申報案件核課期間之起算日如何認定?
答:
營利事業於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辦理決、清算申報時,並同將其上一年度尚未屆法定申報期限之結算案件提前申報,經稽征機關受理申報,惟並未變更該結算申報案件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期間(采歷年制者為5月1日至5月31日),故仍以法定申報日之始日為其申報日。

問:
什麽是臺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答:
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系指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據其他關系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

問:
臺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基金,是否可以投資或借給一般營利事業?
答: 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
1. 機關或團體的基金應運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如有盈余時,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不可以任意將資金存放、借予或投資於一般營利事業,否則即不符合免稅規定,應依法課稅。
2. 機關或團體的基金,如基於增加收益而投資於原捐贈營利事業的股票時,如果該營利事業不是依法核準公開發行上市或上櫃公司的股票,只能在該營利事業捐助額80%限度內投資,如該捐贈事業的股票,是屬於依法核準公開發行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則可不受上述80%比例的限制。

問:
臺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漏報收入或支出,是否影響免稅?
答: 機關或團體的各項收支,均應取具合法憑證及有完備的會計紀錄,如果稽征機關查核時未能提示合法憑證備查,或經查有漏報收支事項時,都與免稅規定不合,除了依法課征當年度所得稅外,有關逃漏行為亦應依法處罰;惟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年度結算申報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

至於費用支出如未依法辦理扣繳者,經稽征機關通知補扣繳及補辦理扣繳申報後,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但免視為不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的規定。算及清算申報。若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惟其營利事業之主體並未因此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時,則可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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