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來台工作
問: |
雇主聘雇之外國專業人員因聘雇期間屆滿且不再續聘,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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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雇主應於聘雇期間屆滿時,安排該等外國人辦理離境手續,毋須再向勞動部辦理解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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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外國人受聘雇來臺工作,有關學歷及工作經驗之規定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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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專業人士來臺工作,依國別、申請行業類別於學經歷及工作經驗有不同設限,通案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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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受聘的外國人其經歷及工作證明文件等復印件,是否須特別註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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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上開文件復印件為外國文件者,勞動部得視需要,要求其文件經臺灣駐外單位之認證,申請人於文件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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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外國專業人員在臺工作期間是否可以另兼他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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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3條規定,雇主聘雇之外國人於聘雇許可有效期間內,若受聘雇於2個雇主以上者,應由個別之雇主提出申請,因此若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要另兼他職,必須要由欲兼職之新雇主提出申請後,始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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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外國法人因承攬、買賣及技術合作,須指派外國人來臺從事履約工作,其規定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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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工作期間在30日以下者免申請;工作期間31日以上90日以下者,得於入境後30日內提出申請,且外國人資格不受限制;工作期間為90日以上者,外國人資格比照一般專門性技術性人員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