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 – 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
問: |
何謂慈善機構? |
||||||||||||
答: |
慈善機構不等同誌願或非牟利組織,並必須純粹為慈善用途而設立。慈善用途分為四個類別,救助貧困﹑促進教育﹑推廣宗教及可令社會得益但非屬以上任何一類的其他屬慈善性質的宗旨。
|
||||||||||||
問: |
慈善團體是否必須為公眾利益而設立? |
||||||||||||
答: |
是的,慈善用途必須是旨在使公眾獲得利益,否則該項用途不屬於慈善性質。香港稅務局認同英格蘭慈善事務委員會就公眾利益規定的釋義,即公益要求有兩個方面: 一、 利益方面;及 二、 公眾方面。 如機構或信托原則上是為特定人士的利益而成立,它通常不屬慈善性質。不過,怎樣才算足夠構成公眾利益則比較難以明確界定,每宗個案都必須按其本身情況加以考慮。 |
||||||||||||
問: |
有甚麽例子是經法院判決為非慈善用途? |
||||||||||||
答: |
法院曾考慮要求獲得慈善地位的各種情況。以下是一些判決為非慈善用途的例子︰
|
||||||||||||
問: |
慈善團體是否可以獲豁免繳稅? |
||||||||||||
答: |
可以,慈善團體可根據稅例第 88條獲豁免繳稅。第 88 條所賦予的一般性稅務豁免受條件限制, 然而稅務上,即使某慈善團體(因未能符合限制條件的情況下)須課稅 ,它仍然可以是慈善團體。 稅例第88 條載明,如慈善團體經營任何行業或業務,從該行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可獲豁免繳付利得稅:
|
||||||||||||
問: |
是否可查核某組織是否為免稅慈善團體? |
||||||||||||
答: |
是的,為了讓作出捐款的市民查看其捐款是否符合稅項扣除規定,根據《稅務條例》第 88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和信託的名單已上載於稅務局網 頁 。 免稅慈善團體如更改名稱,必須儘快通知稅務局。否則,捐款人可能無法從 上述名單中找到其新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