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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稅捐稽徵法之欠稅擔保

答案
問:
臺灣不動產如已設定有抵押權是否還可以提供繳稅之擔保?
答: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其所有或第三人所有之不動產作為應納稅款之擔保,如經查明該不動產符合稅捐稽征法第1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易於變價,且無產權糾紛者,惟該不動產原已設定有抵押權,如依稅捐稽征法第6條規定,稅捐受償順序優先於抵押權或雖非優先於抵押權,但其價值扣除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後,余額尚足敷應納稅款之擔保者,均應準予受理。

問:
臺灣已列入征收補償計劃之道路用地可否作為欠稅擔保?
答:
依據稅捐稽征法第1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其他經財政部核準,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可作為欠稅之擔保,其用意在於確保稅款之征起,並期擔保品能在短期內即可處分變現,轉換成現金以解繳公庫供政府所用。故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無產權糾紛及地目為「道」之土地,作為欠稅之擔保品,如該道路用地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征收補償計劃,且該項征收經費當地縣市政府已經編列預算,並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者,可作為欠稅之擔保。

問:
臺灣墓園使用權狀是否可作為繳納之擔保品?
答:
墓園(含塔位)之市價目前並無明確客觀評價方式可資參考,且市場需求不易掌握,變現不易,不得作為稅捐擔保。

問:
臺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以遺產作為擔保申請暫緩執行及解除出境限制應符合那些規定?
答: 有關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以遺產中之目標作為擔保申請暫緩強制執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及解除限制出境者,該擔保品應符合稅捐稽征法第11條之1之規定,其估價並應按上開法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例如納稅義務人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擔保,申請暫緩強制執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及解除限制出境,如經查該地業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征收補償計劃而符合易於變價之規定者,應準予受理,如該土地未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征收補償計劃而不符合擔保規定者,若經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有關實物抵繳之規定,仍得依該條項辦理,並於實物抵繳完竣後,解除限制出境及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問:
臺灣營利事業違章漏稅未通知稽征機關申報債權,即徑向法院聲請清算完結,其後續應如何處理?
答: 關於營利事業違章漏稅,而未於清算程序中通知稽征機關申報債權,即徑向法院聲請清算完結,致應補征之稅款及罰款無法受償,稽征機關可聲請法院本於對法人之監督職權,命令清算人重新將欠稅列入清算,清算人如不遵守法院命令,法院可依民法第43條規定科清算人以罰款之處分,並得依民法第39條規定將之解任,及依同法第38條另選清算人辦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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