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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稅捐稽徵之公示送達

答案
問: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復時,應如何申請更正?是否需要先繳納稅款?
答: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復時,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原繳納通知書,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征所或服務處查對更正,不用先繳清稅款。稽征機關經查對結果,如認為所載內容並無錯誤,應盡速於限繳日期前答復,並退還繳納通知書請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如因稽征作業關系,在限繳日期屆滿後始行答復者,縱經查對結果並無錯誤,仍應改訂繳納期間,通知納稅義務人盡速繳納。

問:
納稅義務人拒絕收受稽征文書或行蹤不明時,稽征機關有哪些送達方式?
答:
  1. 留置送達、寄存送達: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若無法辦理留置送達時,得改寄存送達,即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2. 公示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於外國或境外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問:
公示送達之稅捐稽征文書,除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外,是否尚須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答:
為兼顧應受送達人權益並避免征納雙方產生文書送達上之爭議,以公示送達稅捐稽征文書者,除依行政程序法第80條前段及第82條規定,由稅捐稽征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稅捐稽征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制作公示送達證書附卷外,宜另行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刊登文書或其節本。

問:
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後,未選任新董事長,即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其各稅或罰款繳款書應如何送達?
答: 這個問題分5點說明如下:
(1)
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董事有數人,但未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時,全體董事均有代表公司之權限。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後,未選任新董事長,可認為回復至未選任董事長之情形,依上開法條規定得以其他董事為公司之代表人,對其送達稅捐稽征文書。
(2)
設有經理人,亦得依稅捐稽征法第19條之規定對其送達。
(3)
如董事及經理人行蹤不明,經向戶籍機關查明仍無著落時,可以為公示送達。
(4)
無董事亦無經理人時,參照法務部78年1月26日法律字第1714號函釋,可依 非訟事件法第183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向其送達。
(5)
如該公司停業已逾6個月,亦可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由稽征機關以利害關系人身分請求解散該公司,進行清算,而以清算人為稅捐稽征文書之應受送達人。

問:
稅捐繳納通知文書之應送達處所為「不按址投遞區」(如偏遠山區)且逾期未領郵件寄存於郵務機關,可否適用寄存送達之效力?
答: 應送達處所為「不按址投遞區」(如偏遠山區)經郵務人員依「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遞送並將逾期未領郵件寄存於郵務機構3個月者,因該「不按址投遞區」非行政程序法第72條規定應送達處所之範圍,是尚不得適用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發生寄存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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