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之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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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復時,應如何申請更正?是否需要先繳納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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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復時,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原繳納通知書,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征所或服務處查對更正,不用先繳清稅款。稽征機關經查對結果,如認為所載內容並無錯誤,應盡速於限繳日期前答復,並退還繳納通知書請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如因稽征作業關系,在限繳日期屆滿後始行答復者,縱經查對結果並無錯誤,仍應改訂繳納期間,通知納稅義務人盡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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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納稅義務人拒絕收受稽征文書或行蹤不明時,稽征機關有哪些送達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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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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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公示送達之稅捐稽征文書,除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外,是否尚須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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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為兼顧應受送達人權益並避免征納雙方產生文書送達上之爭議,以公示送達稅捐稽征文書者,除依行政程序法第80條前段及第82條規定,由稅捐稽征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稅捐稽征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制作公示送達證書附卷外,宜另行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刊登文書或其節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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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後,未選任新董事長,即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其各稅或罰款繳款書應如何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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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這個問題分5點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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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稅捐繳納通知文書之應送達處所為「不按址投遞區」(如偏遠山區)且逾期未領郵件寄存於郵務機關,可否適用寄存送達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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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應送達處所為「不按址投遞區」(如偏遠山區)經郵務人員依「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遞送並將逾期未領郵件寄存於郵務機構3個月者,因該「不按址投遞區」非行政程序法第72條規定應送達處所之範圍,是尚不得適用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發生寄存送達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