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 – 公司秘書與指定代表人的分別
問: |
什麽是公司秘書? |
答: |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474(1)條,公司須有一名公司秘書。自公司成立為法團的日期起,在根據第67(1)條交付處長的法團成立表格內指名為公司秘書的人士或法人,即擔任該公司的首任公司秘書。公司秘書的主要職責為公司營運者就與業務相關的法定法律和法規提供協助及意見,尤其是公司條例。其他工作職責包括處理和更新公司之法定記錄、安排董事及股東會議、準備及遞交公司周年申報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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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成為公司秘書的要求是什麽? |
答: |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474(4)條,如屬自然人,公司秘書須通常居於香港;如屬法人團體,公司秘書的其註冊辦事處須設於香港,或須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如是以業務形式在香港向其他人提供多於一項的公司服務,例如成立法團﹑擔任公司秘書﹑提供註冊辦事處地址等等,均須申請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商的牌照。 |
問: |
什麽是指定代表人? |
答: |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53ZC(1)條,每間公司須指定最少一名人士為該公司的代表,以提供與該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有關的以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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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成為指定代表的要求是什麽? |
答: |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53ZC(2)條,一名指定代表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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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公司秘書和指定代表可否為同一人? |
答: |
可以,公司秘書和指定代表可為同一位自然人或同一個法人團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