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 註冊社團的維護
問: |
註冊社團是否需要像私人公司一樣提交納稅申報表? |
答: |
《社團條例》對此並沒有特別限制。但是,跟據《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為了圖利而從事的任何形式的業務或為會員提供設施、服務及專用處所,以便進行社交或康樂活動的會社必須註冊及領取商業登記證。當社團領取商業登記證後,必須依照稅務局的要求遞交稅表。
在某些條件下,社團可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88 條申請免稅。有關稅務事宜詳情,您可與啟源、稅務專家或香港稅務局查詢。 |
問: |
註冊社團/豁免註冊的社團是否需要編制經審計之年度財務報表? |
答: |
不需要。根據《社團條例》,社團並不要求編制經審計之年度財務報表。 |
問: |
社團在更改名稱時是否應該也通知社團事務主任? |
答: |
社團應在社團名稱變更後的一個月內,填妥變更名稱申請表,連同註冊證明書正本一並郵寄至警察牌照課。 |
問: |
若社團幹事有任何變更,除遞交填妥之申請表外還需要提供什麽資料嗎? |
答: |
除填寫變更申請表外,還需提供新任社團幹事的香港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之復印件,而離任社團幹事則需於申請表上簽字確認。 |
問: |
依照變更資料申請表指示,此表格需要3名社團幹事簽署,若社團變更後沒有新增幹事,且只剩2名社團幹事可怎麽辦? |
答: |
您必須任命一位新的社團幹事,以使社團保持至少3名幹事。 |
問: |
若社團註冊證明書 / 社團豁免註冊證明書遺失了該怎麽辦? |
答: |
若要補辦遺失的證明書,應首先前往就近警署報失,然後由社團主席以簽署信件形式連同由任何警察局出具的遺失報告去信警察牌照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