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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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如何申報減免遺產稅? |
答: |
應檢附下列文件始可準予扣除: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經都市計劃主管機關出具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土地之公文書。 |
問: |
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
答: |
依照1988年7月15日公布增訂的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可以免征遺產稅。所以從這一天起以後死亡的被繼承人,遺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才可以免征遺產稅。但是為了辦理繼承登記的需要,仍然要先把這筆保留地並入遺產總額,再以同樣的金額從總額中扣除。並請附上土地所在地主管機關出具記載都市計劃編訂日期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便國稅局查核。 |
問: |
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經征收,應如何申報課征遺產稅? |
答: |
這個問題分為下面2種情況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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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不動產之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
答: |
遺產價值的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果是受死亡宣告的,以法院宣告死亡日的時價為準。 上面所說的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
問: |
公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
答: |
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以下簡稱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公司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但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繼承開始日前最後一日該項上市或上櫃股票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其繼承開始日前一個月內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各日收盤價或興櫃股票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估定之。若為初次上市或上(興)櫃股票,在公開市場正式掛牌交易或開始櫃臺買賣以前,雖然沒有收盤價,但是如果有公開承銷價格,應該依照死亡日股票的承銷價格或是推薦證券商所認購的價格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