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之移轉登記
問: |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獨資、合夥之商號,其遺產價值應如何估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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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遺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公司的資產凈值計算。如屬平日有帳務紀錄並辦理年度結算申報之投資之獨資、合夥商號的投資也是這樣處理,如果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以登記資本額估算。在計算公司資產凈值時,土地、房屋價值部分,應依照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當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現值大於賬面價值時,應依照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但在賬面價值高於公告現值時,就以賬面價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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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私募有價證券,其遺產價值應如何估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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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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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被繼承人購買土地,迄死亡時尚未辦理移轉登記,應如何估價申報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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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被繼承人生前購買的土地,雖然在死亡的時候,還沒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經查明該買賣行為確系被繼承人所為並且不是虛偽買賣,則基於買賣關系存在,他有請求登記的權利,這項債權屬於「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該在死亡的時候並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可以按死亡時請求目標之公告土地現值估價。 但是若被繼承人死亡前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到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所遺「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經查得實際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實際成交價估算債權價額,確無法查得者,債權價額則以公告土地現值估算,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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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地上權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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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地上權的設定假如沒有訂年限,是以1年地租額的7倍計算遺產價值,如果有訂期限,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各款規定計算遺產價值,另外地上權假如沒有訂年租,那麽地租是按申報地價年息4%計算遺產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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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生前出售土地,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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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到死亡時還沒有把所有權登記給對方,那麽這筆土地還是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該加入遺產總額,至於出售該地所取得之價款,如果在死亡的時候,還有留存的部分,也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但是相對的也對土地買受人有未完成的過戶移轉義務,如同被繼承人還沒清償的債務一般,所以也要將等額的土地價值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申報的時候請檢附買賣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價款支付證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