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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漏報或短報遺產之處罰

答案
問:
漏報或短報遺產,會受到什麽處罰?
答:
  1. 納稅義務人已依照規定申報遺產稅,但是有漏報或短報的情形時,除了補征稅款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的罰款,但是短漏報遺產稅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或短漏報遺產凈額在新臺幣60萬元以下,就可以免予處罰。如果是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話,除了補稅以外還要處以所漏稅額1倍至3倍的罰款。如果在還沒有接獲檢舉和還沒有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以前就自動補報的話,除了補征稅款,就可以免處罰款,但是還要就補征的稅款加計利息一起征收。
  2.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

問:
遺產申報後,發現有短、漏報情事,應如何補救?
答:
  1. 如果在申報期限截止前提出補報的話,不必以短、漏報違章處罰。
  2. 如果在申報期限屆滿後而稽征機關還沒有查獲前自動提出補報的話,從申報期限屆滿的隔天起到自動補報那天止,就應補征的稅款加計利息征收不必處罰。

問:
未依限繳納遺產稅,會受到什麽處罰?
答: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沒有在期限內繳納稅款時,每超過3天,要按應納稅額加征1%的滯納金,超過30天還沒有繳納的話,就會由稅務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應該繳納的金額除了稅款和滯納金以外,還要從滯納期滿的隔天起算到納稅義務人繳納的那天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並征收。

問:
遺產稅未繳清前,將遺產分割或辦理移轉登記,會受到什麽處罰?
答: 依照法律的規定遺產稅還沒有繳清前,是不可以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違反的話要處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於事前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的話,就不在此限。

問:
遺產稅適用之核課期間及征收期間如何規定?
答:
  1. 納稅義務人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遺產稅的話,從申報日起算核課期間為5年。
  2. 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遺產稅的話,從規定申報期間屆滿的隔天起算,核課期間為7年。
至於遺產稅的征收期間,是從繳納期間屆滿的隔天起算5年;惟納稅義務人依法申請復查或已繳納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而提起訴願者,因而由稅捐稽征機關暫緩移送執行或因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其征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上開暫緩移送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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