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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合夥企業的相關問答(一)

答案
問:
什麽是合夥企業?
答: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問:
什麽是普通合夥企業?
答: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問:
什麽是有限合夥企業?
答: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問:
設立普通合夥企業有哪些條件?
答:
  1. 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有書面合夥協議;
  3. 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 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 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問:
設立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有哪些條件?
答:
  1.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2. 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 有書面合夥協議;
  4. 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5. 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6. 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問:
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有哪些條件?
答:
  1.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3. 有書面合夥協議;
  4. 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5. 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6. 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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