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常見問題  稅務  中國臺灣  菸酒稅之罰則 

常見問題

分享

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菸酒稅之罰則

答案
問:
已稅煙酒因變質損壞,廠商如何申請銷毀及辦理退稅?
答:
已稅煙酒因變質損壞或質量不合政府規定標準者,應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煙酒銷毀審查作業要點」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向貨物所在地稽征機關申請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產制廠商所在地稽征機關或海關申請退還原納煙酒稅及煙品健康福利捐。

問:
煙酒稅產制廠商未依限辦理申報或不申報,其滯報金及怠報金之規定?
答:
  1. 產制廠商未依煙酒稅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期限申報計算稅額申報書,但已依煙酒稅法第14條規定於接獲稽征機關通知書3日內補辦申報繳納煙酒稅及煙品健康福利捐者,依煙酒稅法第17條規定按其應納煙酒稅稅額及煙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加征1%滯報金,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萬元。其無應納煙酒稅稅額及煙品健康福利捐金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5千元。
  2. 產制廠商於接獲稽征機關補報通知後,逾期仍未辦理申報繳納煙酒稅及煙品健康福利捐者,稽征機關即進行調查核定補征應納煙酒稅及煙品健康福利捐,並按核定應納煙酒稅稅額及煙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加征2%怠報金,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2萬元。其無應納煙酒稅稅額及煙品健康福利捐金額者,怠報金為新臺幣1萬元。

問:
煙酒稅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及煙品健康福利捐者,會受到什麽處罰?
答:
煙酒稅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及煙品健康福利捐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3日按滯納金額加征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征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準者,免予加征滯納金。上述應納稅款及煙品健康福利捐,應自滯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征收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並征收。

問:
那些是逃漏煙酒稅的行為?會受到什麽處罰?
答: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煙酒稅及煙品健康福利捐情形之一者,除補征煙酒稅及煙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征金額處1倍至3倍之罰款:
  1. 未依煙酒稅法第9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制應稅煙酒出廠者。
  2. 於煙酒稅法第14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制應稅煙酒出廠者。
  3. 國外進口之煙酒,未申報繳納煙酒稅及煙品健康福利捐者。
  4. 免稅煙酒未經補征煙酒稅及煙品健康福利捐,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者。
  5. 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者。
  6. 短報或漏報應稅數量者。
  7. 煙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者。
  8. 其他違法逃漏煙酒稅或煙品健康福利捐者。

問:
違反煙酒稅手續的行為有那些?會受到什麽處罰?
答: 煙酒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通知其依限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1. 未依煙酒稅法第9條或第10條規定申請登記者。
  2. 未依煙酒稅稽征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3. 產制廠商未依煙酒稅法第11條規定設置或保存賬簿、憑證或會計紀錄者。

語言選擇

English

日本語

简体中文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