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常見問題  稅務  中國  關於企業所得稅的相關問答 

常見問題

分享

稅務 - 中國

問題

關於企業所得稅的相關問答

答案
問:
關於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減半政策有哪些最新規定?
答:
  1.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
  2.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問:
企業同時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小型微利企業兩個優惠政策的條件,兩種優惠是否可以同時享受?
答:
如果企業同時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與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的條件,可以按規定同時享受。

問:
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政策從2022年1月1日起實行,企業辦理2022年度匯算清繳時,需要取得什麽樣的入庫登記編號,才能享受按100%比例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答:
各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應按企業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評信息日期,在科技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上進行標識。具體編碼規則是:入庫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評信息其登記編號第11位為0;入庫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後提交自評信息其登記編號第11位為A;入庫年度當年成立其登記編號第11位為B。其中入庫登記編號第11位為0的企業,可在上年度匯算清繳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問:
總、分機構均在北京市內的居民企業,是否需要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 居民企業總機構及其設立的不具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均在北京市的,應當由總機構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匯算清繳申報,總機構應報送什麽材料?
答: 總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年度財務報表外,還應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語言選擇

English

日本語

简体中文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