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公司- 商業登記
問: |
公司和商業有何不同? |
答: |
公司系指依公司法規定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股東就其出資額負責;而商業登記法所稱之商業,也就是一般所指的商號,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之獨資或合夥經營事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負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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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攤販需否辦理商業登記? |
答: |
攤販得免辦理商業登記,至於是否需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請徑洽臺北市市場處。 |
問: |
商店未辦理商業登記,即對外營業,該如何處置? |
答: |
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問: |
商業名稱如讀音相同,但字型、字義不同,是否得以核準? |
答: |
以字型、字義不同之登記為商號名稱,可以進行登記。 |
問: |
商業可否開設分店或分支機構? |
答: |
可,行號開設分店其名稱應註明xx分店,且負責人應與本店相同,資本額則並總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