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貨物稅計算方式
問: |
何謂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如何計算? |
答: |
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系指產制廠商當月份銷售貨物給批發商之銷售價格;其無中間批發商者,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其價格有高低不同者,應以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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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產制廠商出廠之貨物,如當月份無銷售價格,如何計算完稅價格? |
答: |
產制廠商出廠的貨物,當月份無銷售價格者,以該應稅貨物上月或最近月份之完稅價格為準;如無上月或最近月份之完稅價格者,以類似貨物的完稅價格計算;其為新制貨物,無類似貨物者,得暫以該貨物之制造成本加計利潤作為完稅價格,俟營銷後再按其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調整征收。 |
問: |
貨物稅之產制廠商應如何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
答: |
產制應稅貨物之廠商應於開始產制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稽征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分別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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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貨物稅之產制廠商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合並、轉讓、解散或廢止者,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
答: |
產制應稅貨物之廠商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產制廠商有合並、轉讓、解散或廢止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分下列2點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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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產品登記事項有變更、註銷登記如何辦理?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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