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個體工商戶的相關問答(一)
問: |
什麽是個體工商戶? |
答: |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 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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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有哪幾種辦理方式? |
答: |
個體工商戶申請變更經營者的,申請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經營者變更登記,也可以通過“先註銷、再設立”的方式實現經營者變更。 |
問: |
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後原定額是否可以沿用? |
答: |
對於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原經營者應當在變更之前,按照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註銷規定清稅。經營者變更之後,定期定額予以保留。新經營者應繳稅款從原經營者清稅的次日起延續。如果原經營者清稅時點在稅款屬期當中,未繳納整個屬期稅款,新經營者在稅款屬期結束後,通過更正申報方式補充申報繳納當期稅款。如果原經營者清稅時點在稅款屬期最後一日,已完整繳納整個屬期稅款,新經營者自下一個稅款屬期開始正常申報納稅。 |
問: |
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在完成經營者變更後,一般納稅人資格是否可以延續? |
答: |
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變更後,個體工商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予以延續,稅控設備在完成數據同步後可繼續使用。 |
問: |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前後銀稅三方(委托)劃繳稅款協議如何處理? |
答: |
已辦理過信息確認的個體工商戶申請變更經營者的,原銀稅三方(委托)劃繳稅款協議即中止。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後,新經營者需簽訂銀稅三方(委托)劃繳稅款協議等後續事項。 |
問: |
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優惠期間如何規定? |
答: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