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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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欠稅車輛或已註銷、繳銷、報停之車輛,停放於公共道路,為何會受罰? |
答: |
欠稅車輛或已註銷、繳銷、報停之車輛,停放於公共道路,依本部1999年12月15日臺財稅第880450983號函規定,即屬使用公共道路,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欠稅車輛處以一倍以下之罰款,註銷、繳銷、報停之車輛處以二倍以下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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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供身心障礙人士使用之交通工具,如何申請免征使用牌照稅? |
答: |
一、供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使用車輛,每1身心障礙者可申請1輛免稅,免稅要件及應備證件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有駕駛執照
三、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車輛,地方稅稽征機關會主動通知核定免稅,免再提出申請。 |
問: |
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其所立向地方稅稽征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應否貼花? |
答: |
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地方稅稽征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憑證課稅範圍。 |
問: |
車輛如已申請免征使用牌照稅,溢繳之使用牌照稅款如何申請退還? |
答: |
車輛如經核準免征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之使用牌照稅,請攜帶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車主身分證、印章、免稅核準收執聯(申辦免稅時,如證件齊全,即刻核發),至所屬地方稅稽征機關辦理。 |
問: |
車輛如已辦理停駛、繳銷、報廢、失竊註銷,如何申請退稅? |
答: |
車輛如已辦理停駛、繳銷、報廢、失竊註銷,請攜帶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車主身分證、印章、車輛異動登記書復印件,至所屬地方稅稽征機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