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生上海落戶新政的相關規定
问: |
對於留學生的學歷有哪些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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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對於符合學歷要求的人員的社保繳納基數是否有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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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一至四項規定的人員,應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於上一年度本市城市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 符合上述第五項規定的人員,應最近連續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於上一年度本市城市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1.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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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如社保產生補繳是否可以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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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繳費單位與簽訂合同單位不一致的、委託非實際用人單位等協力廠商繳納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予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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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派遣員工是否可以按規定申請落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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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派遣人員原則上不屬於申辦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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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留學生回國後必須直接來上海工作交社保個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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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政策中將此條款調整為留學人員應在回國後2年內來本市並持續在本市工作。即首份工作地不在上海,只要回國後2年內在上海參加工作,仍可以按規定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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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政策中是否激勵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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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境)外高水準大學、國際知名科研機構等擔任相當於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務,在世界500強知名企業、跨國公司等擔任高級管理、技術、科研職務,或者經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高層次人才的留學人員,以及在國(境)外高水準大學學習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等,全職來本市工作後可直接申辦落戶; 納入“上海科技創新職業清單”的用人單位,本市重點產業、重點區域和基礎研究領域等用人單位引進的在國(境)外高水準大學獲得科學、技術、工程和數學等緊缺急需專業學士及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全職來本市工作並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後可申辦落戶; 擁有專利、科研成果、專有技術等來本市創辦留學人員企業的負責人、團隊核心成員(一般累計不超過3人),企業正常運營、招用至少1名員工(不含企業負責人本人),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後可申辦落戶。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實繳),留學人員企業負責人為第一大股東(不含股份轉讓、後期資金注入),個人股份一般不低於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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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新規定中遞交的材料是否有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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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新版規定明確能夠通過資料共用或網上核驗的材料及能夠通過電子證照庫調取的證照,無需重複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