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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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部分,應如何列帳及辦理結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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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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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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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產制、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以上項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仍按其產制、進口或購買的實際成本為準,轉列資產或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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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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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托人,按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作為銷售額者,在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購的傭金收入仍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應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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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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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代銷貨物,於送貨時已先按送貨之數量及約定代銷之價格作為其銷售額者,在年度終了時,其尚未經代銷之貨物價額,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項銷售額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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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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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他人委托代銷貨物,按約定代銷的價格作為銷售額時,在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銷的傭金收入仍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應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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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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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余存的貨物,或於解散、廢止時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該項貨物之估價,在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應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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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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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日期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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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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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系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述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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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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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比例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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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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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比例,可以采用下面3種方法計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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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成本比例法,即按投入成本占估計總成本之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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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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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時進度比例法,即按投入工時或人工成本占估計總工時或總人工成本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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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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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出單位比例法,即按工程之產出單位占合約總單位之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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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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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同1年度承包2個以上工程時,損益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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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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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在同1年度承包2個以上的工程時,其工程成本應該分別計算,如果混淆不清,無法查賬核定所得額時,稽征機關可以依查得數據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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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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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應於何時申報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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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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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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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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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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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後客戶以獎勵積點兌換商品時,屬營利事業給予客戶銷貨折讓性質,應列為兌換商品當年度之銷貨折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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