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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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為營利事業時,其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所得額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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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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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所得額有下面3個項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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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傳銷事業商品賺取之銷售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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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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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應列報為「進貨折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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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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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應申報為「傭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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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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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進貨及進料之購進成本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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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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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原料、物料及商品之購進成本,以實際成本為準。實際成本包括取得之代價,以及因取得並為了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進貨或進料之價格已包含運輸費用、保險費、傭金或匯費等在內者,不得再行列支各該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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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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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如無進貨及進料憑證,稽征機關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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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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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進貨及進料,應取得原始憑證以憑認列,所稱原始憑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系指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營利事業之進貨及進料,如未取得憑證或未將取得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稽征機關應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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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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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外銷品進口原料經核準記賬之稅捐,應如何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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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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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進口原料經核準記賬的稅捐,應以備忘項目列帳,不列成本,並於核準退稅時,以原項目沖銷之。如因轉為內銷或因逾期出口而補繳上述經核準記賬的稅捐者,如果與原料進口日期屬同一會計年度,應根據海關通知文件列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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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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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申報期初存貨應註意那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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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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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期初存貨應註意下列各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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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期初存貨之貨品、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及副產品之申報數量及金額,應與上年度稽征機關核定數量及金額相符,其不符者,應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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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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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未依法申報,或於年度中途設帳,或雖經申報,但無法提示有關證明所得額之賬簿文據,經稽征機關依查得數據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者,應列報期初存貨明細表,標明各種存貨之數量、單位、原價,並註明其為成本、凈變現價值或估定價額,由稽征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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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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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已辦理結算申報,但經查賬核定貨品、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或副產品,有漏匿報者,應依稽征機關查定之結存數量、金額為本期期初存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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