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常見問題(8)
問: |
臺灣營利事業取得之普通收據是否有金額之限制? |
答: |
營利事業列支之制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系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征機關核定之制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千分之30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
問: |
臺灣營利事業與其關系企業集中辦公,其共同費用之分攤應提示那些憑證以憑認列? |
答: |
營利事業與其關系企業集中辦公,其共同費用之分攤,應由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共同費用計算明細表,列明分攤共同費用之對象、內容及分攤基礎。 |
問: |
臺灣營利事業因申報減除項目超過規定限制致短繳稅款,於補繳稅款時,有無加計利息之規定? |
答: |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及或損失、投資減稅額,超過所得稅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征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征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征之稅額按郵政儲金每年1月1日之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並征收,但加計之利息以1年為限,又加計利息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500元者,免予加計征收。 |
問: |
臺灣營利事業有那些其他費用或損失可以核實認定,應具備那些憑證? |
答: |
下列各項其他費用或損失,可以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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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現行臺灣所得稅法規對營利事業損費計算有限制規定之項目有那些?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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