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臺灣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其總額包括那些項目?
|
答:
|
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余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
問:
|
臺灣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之認定標準如何?
|
答:
|
1.
|
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事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在內),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準予核實認列。
|
2.
|
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及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在內),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核實認列。
|
3.
|
公司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經理或職員者,應視同一般之職工,核定其薪資支出。
|
|
問:
|
臺灣營利事業利用外務員之機動車輛,由營利事業負擔之有關費用如何認列?
|
答:
|
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雇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
問:
|
臺灣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應具備何種憑證?
|
答:
|
列報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1.
|
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其由工會或合作社出具之收據,應另附工人之印領清冊;職工薪資如系送交銀行分別存入各該職工賬戶者,應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
|
2.
|
支付臨時工資應有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名冊為憑。
|
|
問:
|
臺灣營利事業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列或提撥限額如何規定?
|
答:
|
1.
|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
2.
|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4%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
|
3.
|
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余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退休金數額,其因補足上開差額,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