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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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列報加班費,應提示何種憑證?如未能提示憑證,或加班時數超過標準,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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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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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發給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以憑認定;如未提供加班費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加班時數的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並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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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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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列報租金支出應註意那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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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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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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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出,應查核其約定支付方法及數額,其支出數額超出部分應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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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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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租金,以實物折算者,應按當地之市價予以核算,但依租賃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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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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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及支付任何損費或稅捐,經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視同租金支出。但承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資產者,其約定負擔之租賃物修繕、維護、保險、稅捐等費用,得按其支出項目列支,並免視為出租人之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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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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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租金如未依法扣繳所得稅款,應通知限期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其給付金額仍應準依本條規定予以核實認定。承租人倘有代替出租人支付費用抵付租金情事者,應由出租人合並其當年度所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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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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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租金,如經稽征機關查明出租人已將是項租賃所得,合並其取得年度之所得申報繳稅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繳稅款,惟仍應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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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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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第5款規定計算或調整租金者,其計算或調整部分,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得列報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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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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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財產所支付之押金,出租人按月或按年計算銷售額者,承租人得以租金支出及利息收入列帳,出租人則以租金收入及利息支出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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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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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列報文具用品支出應註意那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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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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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具用品支出之合法憑證,為統一發票,其為核準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購進文具用品,在當年度未耗用者,應予盤存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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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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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員工國內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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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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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員工國內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除了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擡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在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範圍,準予認定,不需要提供外來憑證,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征機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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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新臺幣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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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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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職員,每人每日新臺幣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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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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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員工國外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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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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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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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員工國外出差膳宿雜費之日支金額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但是營利事業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準予核實認定,膳雜費則按照上述標準的5成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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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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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差,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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