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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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得列報廣告費之項目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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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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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章雜誌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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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傳單、海報或印有營利事業名稱之廣告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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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經稽征機關核備之參加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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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戲院幻燈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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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車輛巡回宣傳之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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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牌及電動廣告,其系租用場地裝置廣告者,依其約定期間分年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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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饋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賬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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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之樣品關稅與宣傳廣告等費用,非經契約訂明由該代理商負擔者,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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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品進口關稅與宣傳費等,如經國外廠商匯款支付者,代理商不得再行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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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業樣品屋之成本。其有處分價值者,應於處分年度列作收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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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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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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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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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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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贈送樣品或銷貨附贈物品,除取具合法憑證外,應辦理那些手續,才能列作廣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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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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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從事廣告宣傳活動贈送樣品或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饋贈時,應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且應於賬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才符合認列廣告費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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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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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列報捐贈應取得何種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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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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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捐贈之原始憑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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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準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其系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賬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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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其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取得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受贈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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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規定所為捐贈,應依規定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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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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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註意那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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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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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際費經取具合法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列,但不得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交際費應取具之原始憑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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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準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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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肴名目及價格之列表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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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饋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系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饋贈者,應於賬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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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以憑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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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財政部臺財稅第33171號函所定「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征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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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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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舉辦職工旅遊、摸彩、聚餐之支出可否列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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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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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職工旅遊、摸彩等文康活動所支付的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以其他費用項目列支。而員工聚餐費用,也應先在福利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項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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