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類
根據日本《酒稅法》(日文為「酒稅法」),酒類指酒精度達1%的含酒精飲料,亦指溶於溶液後使該溶液酒精度達1%的粉末狀固體。酒類分為發泡性酒類、釀造酒類、蒸餾酒類及配置酒類四個大類,各大類具體所包含酒類如下:
(1) 發泡性酒類:啤酒、發泡酒及其他具有發泡性的酒;
(2) 釀造酒類:清酒、果酒及其他釀造酒;
(3) 蒸餾酒類:蒸餾燒酒、威士忌、白蘭地、原漿酒及烈性酒;
(4) 配置酒類:合成清酒、甜料酒、調味果酒、利口酒、粉末酒及雜酒。
- 酒類零售業
酒類零售業(日文為「酒類小売業」)屬於酒類販賣業的一種,指經營酒鋪、酒坊、煙酒店、便利店、超市、折扣店、網店等賣酒店鋪,並以一般消費者個人、餐飲店經營者、點心等製造業者、酒店及旅館等酒類消費場所作為主要客戶群體之業務,不包括零售酒類予其他的酒類販賣業者之業務。
根據日本《酒稅法》,從事日本酒類零售業的經營者須於經營業務前,應就相關業務向零售場所所在地所轄之稅務署申請酒類零售業經營許可(日文為「酒類小売業免許」),且每處零售場所應分別申請(如持有2處或以上的零售場所),任何不具備或缺少經營許可的酒類零售業者將被處以最高1年的徒刑或5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酒類零售業經營許可共細分為以下4類:
- 一般酒類零售業經營許可(日文為「一般酒類小売業免許」):原則上適用於所有類別的酒類的零售,是最常見的酒類零售業經營許可;
- 函售酒類零售業經營許可(日文為「通信販売酒類小売業免許」):適用於以2個或以上都道府縣的消費者為客戶群體,將酒類的商品內容、銷售價格等通過大眾傳媒、宣傳單等方式宣傳,後利用郵件、電話、互聯網等通信手段完成零售交易之業務;
- 特殊酒類零售業經營許可(日文為「特殊酒類小売業免許」):針對酒類從業者及酒類消費者的特殊需求所簽發的經營許可,例如針對自己僱傭的勞動者的零售;
- 期間限定酒類零售業經營許可(日文為「期限付酒類小売業免許」):適用於在博覽會等臨時販賣點零售酒類之業務(本文以下內容概不包括此經營許可)。
根據酒稅法第十條,為取得酒類零售業經營許可(除期間限定酒類零售業經營許可之外,下同),酒類零售業經營許可的申請人、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請法人的董事、監事、理事、會計人員及法人清算人等、零售場所的負責人不得為下列人士(包括但不限於):
- 此前持有的酒類製造業經營許可、酒類販賣業經營許可或酒精事業法所涉及相關經營許可因違反條例被取消之日起未滿3年之人士;
- 因違反國稅或地方稅相關法令被處以罰款或通報處分的結束之日起未滿3年之人士;
- 因涉嫌未成年飲酒、違法風俗經營、暴力組織活動等被處以刑罰的結束之日起未滿3年之人士;
- 因違反刑法或者因暴力行為被處以刑罰的結束之日起未滿3年之人士;
- 因違法被處以徒刑的結束之日起未滿3年之人士;
- 被認定為不具備足夠的酒類販賣業相關經驗及技術之人士;
- 使用不適當或不符合標準的場所用作申請的零售場所之人士;
- 申請破產手續後未復權之人士;
- 被認定為經營資金基礎薄弱之人士(例如申請日前1年內被處以銀行交易停止處分、或所經營公司最近一年度的營業損失超過資本金等金額的20%等);
- 在申請日前2年內被處以國稅或地方稅的滯納處分之人士;
- 如申請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監護人為上述之人士。
在申請酒類零售業經營許可時,申請人須填寫申請書,並提交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具體如下(包括但不限於):
- 酒類零售業經營許可申請書(包括申請人姓名或公司名稱、地址或公司註冊地址、聯繫電話、零售場所地址、業務類型、申請理由等);
- 零售場所用地圖紙(如零售場所僅為建築物的一部分,仍提交該建築物全圖並標註零售場所位置);
- 零售場所配置圖(須標明倉庫部分及酒類陳列場所等);
- 業務簡表(記有店鋪、倉庫等設施的面積、辦公設備數量、僱傭人數等);
- 收支計劃表(記有採購對象信息、零售對象信息、預計採購數及採購金額、預計零售數及零售金額等);
- 所需資金及籌措方法計劃表(記有所需資金計算根據、財務狀況、融資方案等);
- 酒類販賣管理方法分配計劃書(記有酒類販賣管理者姓名、酒類販賣管理研修會的參會日期、營業時間、是否設有自動販賣機等);
- 如申請人為個人,則提供申請人本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酒類販賣業經營許可符合要求誠信書;如申請人為法人,則提供其董事、監事、理事、會計人員、法人清算人、零售場所負責人等的酒類販賣業經營許可符合要求誠信書;
- 如申請人為個人,則提供申請人本人的履曆書;如申請人為法人,則提供其董事、監事、理事、會計人員、法人清算人等的履曆書;
- 如申請人為日本居民個人,則提供住民票複印件;如申請人為法人,則提供法人的登記事項證明書及法人章程的複印件;
- 由都道府縣或市町村簽發的地方稅納稅證明書;
- 如用於申請的店鋪、倉庫等為租賃房產,則提交其租賃合同(申請函售酒類零售業經營許可無此要求);
- 如申請人為個人,則提供最新的收支計算書;如申請人為法人,則提供最近1年度的財務報表(新成立法人無需提供);
- 用於申請的店鋪、倉庫等的土地登記事項證明書。
酒類零售業經營許可申請流程如下:
- 在申請經營許可前,應前往零售場所所在地所轄之稅務署,就擬經營的酒類及零售場所相關問題諮詢酒類指導官,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 填寫申請書並準備相關證明材料;
- 將填寫完成之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提交至零售場所所在地所轄之稅務署;
- 稅務署根據申請提交日期的先後順序作為審查順序進行審查;
- 審查期間,稅務署可能要求申請人前往稅務署回答相關事宜,或稅務署工作人員前往零售場所進行現場確認;
- 申請人將收到由稅務署發出的登錄許可稅繳納通知書(日文為「酒類販売業免許に伴う登録免許稅の納付通知書」),申請人前往稅務署或稅務署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登錄許可稅;
- 審查結束,稅務署在確認申請人已繳納登錄許可稅後,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審查通過的申請人將收到稅務署簽發的酒類販賣業經營許可通知書(日文為「酒類販売業免許通知書」),審查未通過或簽發數已滿而停止審查的申請人也將收到不授予經營許可的書面通知;
- 收到酒類販賣業經營許可通知書的申請人可正式營業,國稅廳將在經營許可簽發日的次月末公開取得酒類販賣業經營許可的經營者信息。
已取得經營許可的酒類零售業者在經營業務時,應嚴格履行以下義務(包括但不限於),違者將被處以最高1年的徒刑或5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
- 應就酒類的採購及零售相關事項(數量、價格、日期、交易對象信息等)記賬,賬簿應常備於零售場所且至少保存5年以上;
- 每年度應申報當年度的各交易酒類的品類、合計數目及年度末的庫存;
- 經營者、零售場所等信息變更時,應儘快向稅務署提交變更申報;
- 應委任至少1名符合法律條例的酒類販賣管理者,且確保僱傭的酒類販賣管理者定期參加酒類販賣管理研修會(前後參會日期不得超3年);
- 如解僱現有酒類販賣管理者或委任其他酒類販賣管理者,應在解僱或委任之日起2周內向稅務署申報;
- 應在每處批發場所的顯眼處公開揭示僱傭的酒類販賣管理者的姓名及酒類販賣管理研修會的參會日期;
- 應在零售場所(店鋪的酒類陳列場所、自動販賣機、廣告頁面、網頁等)標有「未滿20歲人士禁止飲酒」字樣的標識,且不得零售酒類予20歲未滿人士;
- 確保交易的公正,禁止使用不公正手段壟斷市場;
- 確保酒類包裝容器的再利用。
根據日本《酒類業組合法》(日文為「酒類業組合法」),酒類零售業者在經營酒類的零售業務前,須就每個零售場所委任至少1名酒類販賣管理者(日文為「酒類販売管理者」),且擬委任期間不得低於6個月。酒類販賣管理者指過去3年內參加過酒類販賣管理研修會之人士,且不得為未成年人或擁有精神疾病之人士。酒類販賣管理者須確保酒類零售業者遵守酒稅法、酒類業組合法、未成年人飲酒禁止法、酒精健康障害對策基本法、容器包裝再利用法、壟斷禁止法、不當贈品及不當宣傳防止法等。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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