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酒類批發業經營許可申請指引
飲酒文化已經成為日本大眾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日本,從踏入社會開始,各式各樣的飲酒場合就充斥着人們的日常,其中,日本人的飲酒社交文化更是令無數外邦人難以理解。但隨着時代變遷,根據國稅廳的數據,現在,曾經獨佔日本酒類市場鰲頭的啤酒等發泡酒類的市場份額從2000年的70%左右已降至40%以下。千禧一代中不樂於參加飲酒社交場合的人數逐漸增加,比起啤酒,由燒酒和其它飲品調配而成的酒類飲品更受他們的歡迎。
本指引中,啟源將根據日本《酒稅法》及其他官方資料,簡要介紹日本酒類販賣業中的酒類批發業,歸納整理酒類批發業經營許可的申請流程及所需材料,提供給啟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如擬了解在日本零售酒的有關規定,請參閱《
日本酒類零售業經營許可申請指引》。此外,本所可提供
日本各類經營許可及簽證申請之服務,如有需要,請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一、 酒類批發業相關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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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
根據日本《酒稅法》(日文為「酒稅法」),酒類指酒精度達1%的含酒精飲料,亦指溶於溶液後使該溶液酒精度達1%的粉末狀固體。酒類分為發泡性酒類、釀造酒類、蒸餾酒類及配製酒類四個大類,各大類具體所包含酒類如下:
(1)發泡性酒類:啤酒、發泡酒及其他具有發泡性的酒;
(2)釀造酒類:清酒、果酒及其他釀造酒;
(3)蒸餾酒類:蒸餾燒酒、威士忌、白蘭地、原漿酒及烈性酒;
(4)配製酒類:合成清酒、甜料酒、調味果酒、利口酒、粉末酒及雜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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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批發業
酒類批發業(日文為「酒類卸売業」)屬於酒類販賣業的一種,指從酒類製造業者或其他酒類批發業者採購一定量的酒類,再將酒類批發予其他類批發業者或地方的賣酒店鋪之業務,但不包括批發予一般消費者或餐飲店之業務(該業務系酒類零售業)。酒類批發業者即指從事上述業務之中間商。
二、 酒類批發業經營許可
根據日本《酒稅法》,從事日本酒類批發業的經營者須於經營業務前,應就相關業務向批發場所所在地所轄之稅務署申請酒類批發業經營許可(日文為「酒類卸売業免許」),且每處批發場所應分別申請(如持有2處或以上的批發場所),任何不具備或缺少經營許可的酒類批發業者將被處以最高1年的徒刑或5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酒類批發業經營許可根據批發對象及批發方式共細分為以下8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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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酒類批發業經營許可(日文為「全酒類卸売業免許」):原則上可經營批發所有類別的酒類,申請需要經過公開抽選,且每年度有簽發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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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批發業經營許可(日文為「ビール卸売業免許」):僅限啤酒的批發,申請需要經過公開抽選,且每年度有簽發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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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酒批發業經營許可(日文為「洋酒卸売業免許」):僅限洋酒及紅酒等的批發,根據日本的商標法,洋酒包括果酒、調味果酒、威士忌、白蘭地、發泡酒、其他釀造酒、烈性酒、利口酒、粉末酒及雜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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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入酒類批發業經營許可(日文為「輸出入酒類卸売業免許」):僅適用於批發自己輸入或輸出酒類之業務,不可批發他人輸入或輸出的酒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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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店販賣酒類批發業經營許可(日文為「店頭酒類卸売業免許」):適用於在自己門店內將酒類以直接交付予自身會員的酒類販賣業者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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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社員間酒類批發業經營許可(日文為「協同組合員間酒類卸売業免許」):僅限將酒類批發予自己加入的合作社的其他酒類販賣業者,且僅適用於根據中小企業合作社法(日文為「中小企業等協同組合法」)設立的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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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商標酒類批發業經營許可(日文為「自己商標酒類卸売業免許」):僅限自身創辦的商標或品牌的酒類的批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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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酒類批發業經營許可(日文為「特殊酒類卸売業免許」):適用於(i)酒類製造業者設立總店、分店或外地辦事處用於批發自製酒類之業務;(ii)2個或以上的酒類
三、 酒類批發業經營許可申請要求
根據酒稅法第十條,為取得酒類批發業經營許可,酒類批發業經營許可的申請人、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請法人的董事、監事、理事、會計人員及法人清算人等、批發場所的負責人不得為下列人士(包括但不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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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持有的酒類製造業經營許可、酒類販賣業經營許可或酒精事業法所涉及相關經營許可因違反條例被取消之日起未滿3年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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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反國稅或地方稅相關法令被處以罰款或通報處分的結束之日起未滿3年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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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未成年飲酒、違法風俗經營、暴力組織活動等被處以刑罰的結束之日起未滿3年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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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反刑法或者因暴力行為被處以刑罰的結束之日起未滿3年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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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法被處以徒刑的結束之日起未滿3年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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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認定為不具備足夠的酒類販賣業相關經驗及技術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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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適當或不符合標準的場所用作申請的批發場所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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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破產手續後未復權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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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認定為經營資金基礎薄弱之人士(例如申請日前1年內被處以銀行交易停止處分、或所經營公司最近一年度的營業損失超過資本金等金額的2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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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日前2年內被處以國稅或地方稅的滯納處分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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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監護人為上述之人士。
四、 酒類批發業經營許可申請材料
在申請酒類批發業經營許可時,申請人須填寫申請書,並提交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具體如下(包括但不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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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批發業經營許可申請書(包括申請人姓名或公司名稱、地址或公司註冊地址、聯繫電話、批發場所地址、業務類型、申請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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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場所用地圖紙(如批發場所僅為建築物的一部分,仍提交該建築物全體圖紙,並另外標註批發場所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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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場所配置圖(須標明倉庫部分及酒類陳列場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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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人為日本居民個人,則提供住民票複印件;如申請人為法人,則提供法人的登記事項證明書及法人章程的複印件。
申請人收到審查開始通知書後,應提交下列材料至稅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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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簡表(記有店鋪、倉庫等設施的面積、辦公設備數量、僱傭人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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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計劃表(記有採購對象信息、批發對象信息、預計採購數及採購金額、預計批發數及批發金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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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資金及籌措方法計劃表(記有所需資金計算根據、財務狀況、融資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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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人為個人,則提供申請人本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酒類販賣業經營許可符合要求誠信書;如申請人為法人,則提供其董事、監事、理事、會計人員、法人清算人、批發場所負責人等的酒類販賣業經營許可符合要求誠信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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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人為個人,則提供申請人的履曆書;如申請人為法人,則提供其董事、監事、理事、會計人員、法人清算人等的履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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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用於申請的店鋪、倉庫等為租賃房產,則提交其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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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都道府縣或市町村簽發的地方稅納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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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人為個人,則提供最新的收支計算書;如申請人為法人,則提供最近1年度的財務報表(新成立法人無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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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申請的店鋪、倉庫等的土地登記事項證明書。
五、 酒類批發業經營許可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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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酒類批發業經營許可及啤酒批發業經營許可申請流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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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經營許可前,應前往批發場所所在地所轄之稅務署,就擬經營的酒類及批發場所相關問題諮詢酒類指導官,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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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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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9月1日各地稅務署的公示板及國稅廳官方網站主頁將公佈當年度(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的許可簽發數,申請人應前往或訪問上述地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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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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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於9月1日至9月30日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至批發場所所在地所轄之稅務署,此期間內提交的申請將作為公開抽選的對象(7月1日至8月31日亦可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此期間提交的申請的提交日期將被一律視為同年9月1日,即申請被劃分至下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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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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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署將於10月1日進行公開抽選,決定申請審查順序,並通知申請人抽選結果,如申請數未超出許可簽發數,則不進行公開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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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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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署根據審查順序進行審查,申請人收到審查開始通知書後提交相關材料至稅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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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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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期間,稅務署可能要求申請人前往稅務署回答相關事宜,或稅務署工作人員前往批發場所進行現場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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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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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將收到由稅務署發出的登錄許可稅繳納通知書(日文為「酒類販売業免許に伴う登録免許稅の納付通知書」),申請人前往稅務署或稅務署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登錄許可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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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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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束,稅務署在確認申請人已繳納登錄許可稅後,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審查通過的申請人將收到稅務署簽發的酒類販賣業經營許可通知書(日文為「酒類販売業免許通知書」),審查未通過或簽發數已滿而停止審查的申請人也將收到不授予經營許可的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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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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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酒類販賣業經營許可通知書的申請人可正式營業,國稅廳將在經營許可簽發日的次月末公開取得酒類販賣業經營許可的經營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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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酒類批發業經營許可申請流程
申請除全酒類批發業及啤酒批發業之外的其他酒類批發業經營許可時,因無許可簽發數限制,因此無需公開抽選,稅務署將根據申請提交日期的先後順序作為審查順序進行審查,即不適用於上述(2)~(4)。申請其他酒類批發業經營許可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可於任意工作日提交,申請流程可參照上述(1)及(5)~(9)。
六、 酒類批發業者的法律義務
已取得經營許可的酒類批發業者在經營業務時,應嚴格履行以下義務(包括但不限於),違者將被處以最高1年的徒刑或5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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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就酒類的採購及批發相關事項(數量、價格、日期、交易對象信息等)記賬,賬簿應常備於批發場所且至少保存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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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度應申報當年度的交易酒類的品類、合計數目及年度末時的庫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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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批發場所等信息變更時,應儘快向稅務署提交變更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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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擬重裝、改裝酒類,應向稅務署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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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交易的公正,禁止使用不公正手段壟斷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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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酒類包裝容器的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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