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期限零售業經營許可之申報要求如下:
- 原則上申報人應於零售場所設立之日前10天內進行申報;
- 申報人為酒類製造業者或酒類販賣業者(即持有酒類製造業、酒類批發業或酒類零售業的經營許可);
- 申報人不得自己作為會場的開辦方、管理方或運營方,或者不得與會場的開辦方、管理方或運營方存在密切關係;
- 酒類的零售僅限於零售場所內臨時進行;
- 同一申報人針對同一地點的申報僅限1月1次,如會場需要入場費用則不限次數;
- 會場需要入場費用或會場開辦時間不超過7天;
- 會場不以販賣酒業作為主要開辦目的;
- 會場的開辦期間已明確;
- 申報人不以低價賤賣或清理庫存為目的進行酒類零售;
- 申報人與會場管理者簽訂的合同等文書中已明確零售場所的具體位置;
- 申報人在會場內零售的酒類須與申報零售的酒類一致;
- 申報人不得將酒類運輸到會場以外的地點。
在申報期間限定酒類零售業經營許可時,申報人須填寫申報書,並提交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具體如下(包括但不限於):
- 期間限定酒類零售業經營許可申報書(包括申報人姓名或公司名稱、地址或公司註冊地址、聯繫電話、零售場所地址、零售酒類品目、委任的酒類販賣管理者姓名等);
- 會場整體體位置圖;
- 酒類販賣管理方法分配計劃書(記有酒類販賣管理者姓名、酒類販賣管理研修會的參會日期、營業時間、是否設有自動販賣機等);
- 與會場管理者簽訂的合同等文書的複印件;
- 會場宣傳冊(或其他明確記載有會場的內容、開辦期間、入場費用等信息的材料);
- 酒類販賣管理者的委任書。
期間限定酒類零售業經營許可申報之簡要流程如下:
- 填寫申報書並準備相關證明材料;
- 將填寫完成之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材料提交至會場所在地所轄之稅務署;
- 稅務署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 如審查通過,即申報成功;
- 持有已申報成功的材料將視為已取得期間限定酒類零售業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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