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分別
設立香港子公司與外國分公司之間主要分別在於子公司是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法人並與外國母公司是分開的法人團體。子公司與分公司均可執行任何其母公司業務活動,在利潤計算方面只有輕微分別。於香港,香港子公司及外國分公司所徵收的利得稅稅率是相同的,派發股息不會另外徵稅。
優先選擇成立子公司的理由
優先選擇成立子公司的理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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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不會負上其子公司的債務;其法律責任只限於未繳付及已發行股本的金額。因此在沒有擔保或其他保證的情況下,母公司的潛在損失將只限制於已投放在子公司的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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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與子公司有關的資料才須向公司註冊處申報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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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不需要提交其會計帳目到公眾紀錄。在某情況下,分公司需申報該公司的會計賬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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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香港分公司有可能會令母公司在香港被起訴,即使有關業務活動並不與母公司有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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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香港子公司比分公司更簡單,成本效益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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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設立子公司,如母公司的註冊或成立文件不是英文或中文,有關文件亦不需要翻譯。如設立分公司,則需要翻譯相關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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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設立香港子公司,母公司不需要提交任何有關母公司文件的核證副本。如設立分公司,則需要相關核證副本。
優先選擇設立分公司的理由
另一方面,通常優先選擇設立分公司的原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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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母公司所成立地方的稅制,香港業務最初幾年營運所產生的虧損或會使母公司在註冊地獲得稅務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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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同享母公司的信貸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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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分公司在香港終止業務,可以省卻香港子公司結業時所需繁複的清盤程序及能簡單地匯出所有在香港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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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子公司只能透過繁複的程序去減少其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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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情況下,香港子公司回購股份需要經由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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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在轉讓分公司的股份時(外國公司所擁有在香港的土地或任何股份除外),轉讓人和受讓人不需繳付印花稅。而一般香港子公司在轉讓股份時則需要支付印花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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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法例下,香港分公司不需要單獨每年準備審計報告。所以香港分公司年度維護費用可低於香港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