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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建築士事務所登記指引

日本建築士事務所登記指引

日本人對「住」的標準從「經典的獨戶別墅」到「便利的新型公寓」,「體面」與「環保」也成為了日本建築行業的主題之一。從短期來看,無障礙區域的增設、及環保系統改造,都是推動日本建築行業市場發展的新型力量;從中長期來看,雖然日本無法避免由人口減少趨勢所帶來的整體市場的縮小,但由於日本建築士職業人群的普遍年齡已超過50歲,加之日本目前的建築物多數在1960年代前後建設,人與物的新老交替也會讓建築市場迸發新的活力。

本指引中,啓源將根據日本《建築士法》及相關權威資料,簡要介紹日本建築士事務所登記制度,歸納整理日本建築士事務所登記的流程與所需材料,提供給啟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本所可提供協助申請日本經營管理簽證之服務,如有需要,請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一、   定義

  1. 建築士的定義

    根據《建築士法》第2條,建築士指於一年一度的建築士考試取得合格成績,並在國土交通大臣或都道府縣知事處登記,從事建築設計、施工監管等之人士。日本的建築士主要分為一級建築士、二級建築士及木造建築士,簡要如下:

    (1)
    一級建築士:在國土交通大臣處登記,可從事所有類型的建築物的設計、施工監管、鑑定、調查等之職業,包括構造設計一級建築士及設備設計一級建築士。
    (2)
    二級建築士:在都道府縣知事處登記,可從事總面積300㎡以下的建築物的設計、施工監管、鑑定、調查等之職業;
    (3)
    木造建築士:在都道府縣知事處登記,可從事總面積300㎡以下、2層或以下的木造建築物的設計、施工監管、鑑定、調查等之職業;

  2. 建築士事務所的定義

    根據《建築士法》第23條,建築士或僱傭建築士之人士,根據他人的要求提供以下服務,並取得服務報酬的,將根據可建築設計、施工監管的建築物的規模、構造及用途,分為「一級建築士事務所」、「二級建築士事務所」或「木造建築士事務所」:

    (1)
    建築設計;
    (2)
    建築物的施工監管;
    (3)
    與建築物施工合同相關的事務;
    (4)
    建築物施工的監督指導;
    (5)
    與建築物相關的調查、鑑定;
    (6)
    建築物相關法律所涉及之手續的代理代辦。

二、   建築士事務所登記

根據《建築士法》第23條,建築士事務所應向所在地之都道府縣政府申請登記。在實際中,都道府縣政府會指定該都道府縣的建築士事務所協會、或其它機構受理登記。登記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後希望繼續經營建築士事務所業務之人士,應在有效期逾期前2個月~30天內申請登記更新。未取得登記直接經營建築士事務所業務之人士,將被處以最高1年的徒刑或1百萬日元以下的罰款。

三、   建築士事務所登記申請人要求

《建築士法》第23條之四規定,如申請人符合下列任意一項,都道府縣知事不予受理其登記申請:

  1. 申請破產手續後未復權;

  2. 符合《建築士法》第7條第2號至第4號;具體為:
    (1)
    被處以禁錮刑或以上刑罰之日起未逾5年;
    (2)
    因違反《建築士法》、或因建築物相關犯罪行為被處以罰款之日起未逾5年;
    (3)
    因所雇建築士或申請人本人利用隱瞞、偽造、篡改等手法取得建築士登記而導致前建築士登記被取消之日起未逾5年;
    (4)
    因所雇建築士或申請人本人違反《建築士法》或其它建築物相關法律,或因業務過程中出現不誠信行為導致建築士登記被取消之日起未逾5年;

  3. 因建築士事務所利用隱瞞、偽造、篡改等手法取得建築士事務所登記而導致前建築士事務所登記被取消之日起未逾5年;

  4. 其建築士事務所被責令停業後未逾停業期間;

  5. 不屬於法律所規定的「暴力團員」之日起未逾5年;

  6. 因身體殘疾或精神疾病難以合規經營建築士事務所;

  7. 如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不具備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符合上述各項時;

  8. 如申請人為法人,其法人幹部(日文為「役員」,包括董事、監事、理事、清算人、會計人員等)符合上述各項時;

  9. 未根據《建築士法》設立管理建築士職位。

四、   建築士事務所登記材料

建築士事務所登記所需的材料可能根據各地都道府縣知事的要求而異。本文以東京都為例,整理總結登記材料如下(包括但不限於):

  1. 建築士事務所登記申請書,主要記載有以下信息:
  2. 業務概要書,主要記載有擬接受之委託的具體信息,包括委託人姓名、建築物所在地之都道府縣名稱、建築物的名稱及用途、建築物的構造及規模、委託業務內容、委託期間;
    (1) 申請人的姓名、地址、電話、取得的建築士資格證書的類別(如申請人為個人);或法人名稱、法人地址、聯繫電話、法人代表姓名(如申請人為法人);
    (2) 建築士事務所的名稱、所在地、電話、類別;
    (3) 所雇建築士的姓名、建築士資格證書的類別、建築士登記號碼、登記所在都道府縣政府、各類建築士的人數;
    (4) 法人幹部的姓名、性別、職位、出生日期(如申請人為法人);
  3. 申請人或(及)管理建築士的簡歷;
  4. 陳述申請人滿足申請條件之誓約書;
  5. 事務所的租賃合同;
  6. 3個月內取得的履歷事項全部證明書、法人稅的支付證明書(如申請人為法人);
  7. 管理建築士講習的修成證明(日文為「管理建築士講習修了証」);
  8. 管理建築士的住民票、建築士資格證書的副本。

五、   登記流程

簡要而言,建築士事務所的登記流程如下所示,所需時間約1至2周:

  1. 參與管理建築士講習,取得修成證明;
  2. 以個人名義登記之人士,則應向稅務署提交「個人事業主開業備案」(日文為「個人事業の開業屆出」);如以法人名義登記之人士,應成立公司,公司章程務必記載有建築士事務所業務範圍(本所可提供日本公司註冊服務及租賃日本辦公室之服務);
  3. 租賃實體辦公室(如使用虛擬辦公室作為事務所,則登記將被拒絕);
  4. 編制登記材料後,諮詢都道府縣政府,確認是否需要提交額外材料,以及確保申請材料無紕漏;
  5. 正式向事務所所在地之建築士事務所協會(或其他政府指定機構)提交登記申請,支付登記手續費用;
  6. 都道府縣政府審查申請材料;
  7. 審查通過,申請人繳納登記證明書費用,領取登記證明書。

六、   管理建築士

根據《建築士法》第24條,每處建築士事務所均應設有1名專職的管理建築士。即,如設有分店,分店應另外設置1名專職的管理建築士。在實務中,管理建築士由於資格門檻較低,且具有監管事務所內其它建築士的職權,因此多數中小規模的經營者選擇委任自己為管理建築士。

  1. 管理建築士講習

    作為建築士擁有3年以上建築設計等的實務經驗,便可申請參加管理建築士講習。管理建築士講習沒有建築士類別區分,亦沒有有效期,即建築士修成講習取得管理建築士資格後,該資格永久有效。目前管理建築士講習的合格率超99%,除缺席者外,基本上所有的講習參加者均可通過。

  2. 管理建築士講習的申請資料

    (1) 講習參加申請書,具體記載有申請人的姓名、地址、出生日期、工作地點、建築士登記號碼等;
    (2) 照片;
    (3) 講習參加費的支付憑證;
    (4) 建築士資格證書的複印件;
    (5) 經署名的業務經歷證明文件的複印件。

  3. 管理建築士講習的舉辦地點及舉辦時間

    (1) 財團法人 建築技術教育普及中心(全日本26個都道府縣)
    (2) 株式會社 綜合資格學院法定講習中心(全日本47個都道府縣)
    (3) 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 東京土建ATEC(僅限東京都及神奈川縣)
    (4) 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 埼玉土建建築支援中心(僅限埼玉縣)

目前,經國土交通大臣認證的管理建築士講習舉辦單位有4所,分別如下:

上述4所舉辦單位舉辦的講習時間均為上午9點30分開始至下午17點30分結束,結束前將對參加者進行考試,考試通過者即合格。合格日起約1個月後,將由舉辦單位向合格者簽發修成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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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日本株式會社、合同會社及支店的比較

2.   日本簽證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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