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業法》第一章第2條,建設業指不論以總承包、分包、或其它任意名義承包建設工事之業務。截至2021年9月,法律定義的建設工事合計29類,具體請參照下表:
建築整體工事
土木整體工事
木工工事
泥瓦工事
消防設施工事
石匠工事
屋脊工事
電氣工事
管道工事
清潔設施工事
鋼造物工事
鋼筋工事
鋪裝工事
疏浚工事
板金工事
玻璃工事
塗裝工事
防水工事
內裝工事
水道設施工事
熱絕緣工事
電力通信工事
造園工事
鑽井工事
門窗工事
拆除工事
高處作業·土木工程·混泥土工事
瓷磚·土坯·混凝土砌塊工事
機械器具安裝工事
根據日本國土交通省的規定,不論其承包工事為公共工事或私人工事,建設業從業者均必須按照《建設業法》第3條取得建設業許可。但是,如僅承包「輕微的建設工事」,則不需要取得建設業許可。「輕微的建設工事」具體指:
- 建築整體工事類別中,單項工事費用不超過1,500萬日元、或建築物總面積不超過150㎡的木造住宅工事(總面積的50%或以上為居住用);
- 除建築整體工事外的其它工事類別中,單項工事費用不超過500萬日元的工事。
建設業許可可根據從業者的事業地點、事業規模或工事類別進行分類。
- 大臣許可及知事許可
如在2個或以上都道府縣設有營業場所的建設業從業者,需要通過總店所在地所轄之地方整備局長向國土交通大臣申請建設業許可;如僅在1個都道府縣內設有營業場所的建設業從業者,則向營業場所所在地之都道府縣知事申請建設業許可,具體請查看【許可行政廳一覽表】
營業場所,是指隨時可簽訂建設工事承包合同的總店、分店,以及對其他辦公室的承包合同簽訂進行指導監督等,在建設過程中有實質性參與行為的場所。即使在公司登記簿副本(性質同公司成立證明書)上登記,但在實際中不參與建設業務的店鋪、分店等,不屬於營業場所之範疇。
- 一般建設業許可及特定建設業許可
建設業許可又可以從分擔承包合同的金額分為一般建設業許可及特定建設業許可。具體請參照下表:
建設業類別
承包合同詳情
適用許可類別
建築整體工事
從發包方處直接承包的工事,單項分包費用達6,000萬日元或以上。
特定建設業許可
從發包方處直接承包的工事,單項分包費用不滿6,000萬日元。
一般建設業許可
建築整體工事以外的工事
從發包方處直接承包的工事,單項分包費用達4,000萬日元或以上。
特定建設業許可
從發包方處直接承包的工事,單項分包費用不滿4,000萬日元。
一般建設業許可
- 工事類別許可
建設業許可可根據本文第一點所述之建設工事分類共分為29種,分別與工事類別一一對應,未來可能隨着工事類別的數量、名稱等的變更而產生變更。
值得注意的是,如從業者需要2種或以上的建設業許可,可以同時申請。同時申請2種或以上建設業許可時,申請費用與申請1種時相當。
上述所有類別的建設業許可有效期均為5年,擬繼續從事建設業之人士應於許可到期前30天前更新許可。建設業從業者未取得有效許可的,最高處以3年的徒刑或300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徒刑罰款併科。
- 許可申請人資格
《建設業法》第8條規定,如申請人符合下列任意一項,國土交通大臣及都道府縣知事不予受理其建設業許可申請(包括但不限於):
(1)
申請破產手續後未復權;
(2)
因同法第29條第1項第7~8號導致前建設業許可被吊銷之日起未逾5年,具體如下:
(i) 使用不正當手段騙取建設業許可;
(ii) 施工過程中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
(iii) 誘導他人簽訂不平等合同、或不履行施工合同義務;
(iv) 違反建設業相關法令;
(v) 將承包的分包工事全部非法轉包給第三方;
(vi) 技術負責人或技術監管人嚴重瀆職;等
(3)
所經營建設業務被責令停業的,未逾停業期間;
(4)
被處以禁錮刑或以上之刑罰之日起未逾5年;
(5)
不屬於法律所規定的「暴力團員」之日起未逾5年;
(6)
因僱傭、使用暴力團員導致被處以罰款或以上刑罰之日起未逾5年;
(7)
因身體殘疾或精神疾病難以合規經營建設業;
(8)
如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不具備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符合上述各項時;
(9)
如申請人為法人,其法人幹部(日文為「役員」,包括董事、監事、理事、清算人、會計人員等)符合上述各項時;
(10)
暴力活動的組織者、管理者。
- 經營能力
根據《建設業法》第7條,建設業從業者的業務體制內必須有1名以上具有合規經營管理業務能力之人士。「合規經營管理業務能力」指:
(1)
擁有5年以上從事建設業相關經營管理負責人或同等地位負責人的經驗;
(2)
擁有6年以上從事建設業相關經營管理負責人或同等地位負責人的輔助工作者的經驗:
(3)
擁有2年以上擔任建設業法人幹部的經驗,且擁有5年以上擔任任意法人幹部或有關幹部次級職位的經驗(包括財務管理、人士管理、業務運營);
(4)
擁有5年以上擔任法人幹部的經驗,且擁有6年以上擔任法人幹部或有關幹部次級職位的輔助工作者的經驗(包括財務管理、人士管理、業務運營)。
除具有合規經營管理業務能力之人士外,體制內還應有1名專職技術者(日文為「専任技術者」)。專職技術者負責監督經營過程中報價、投標、合同簽訂、義務履行的正確實施,必須具備建設業專業知識。一般建設業許可和特殊建設業許可對專職技術者的要求不同,具體如下:
(1)
一般建設業許可的專職技術者應滿足下列任一條件:
(i) 在專業學校修成指定學科畢業後,擁有5年或以上實務經驗之人士或擁有3年或以上實務經驗之專業人士;
(ii) 在高中修成指定學科畢業後擁有5年或以上實務經驗之人士;
(iii) 在大學修成指定學科畢業後擁有3年或以上實務經驗之人士;
(iv) 擁有10年或以上從事建設業相關建設工事的經驗之人士;
(2)
特殊建設業許可的專職技術者應滿足下列任一條件:
(i) 擁有國家資格之人士;
(ii) 滿足一般建設業許可的專職技術者條件,且擁有2年以上指導監督單價合同金額達4,500萬日元的建設工事的實務經驗之人士;
(iii) 國土交通大臣特別認定者(屬極少數特殊人士,通常不考慮)。
- 財產基礎
《建設業法》規定建設業從業者應具備一定的財產基礎,以購入資材、購置機械設備、僱傭勞動力。一般建設業許可和特殊建設業許可對財產基礎的要求不同,具體如下:
(1)
申請一般建設業許可之人士應滿足下列任一條件:
(i) 個人資產達500萬日元或以上;
(ii) 擁有500萬日元或以上的融資能力;
(iii) 擁有持建設業許可並連續5年經營的實務經驗;
(iv) 擁有10年或以上從事建設業相關建設工事的經驗之人士;
(2)
申請特殊建設業許可之人士應滿足下列所有條件:
(i) 虧損金額未滿資本金總額的20%;
(ii) 資金流動比率達75%或以上;
(iii) 資本金總額達2000萬日元或以上,且個人資產達4000萬日元或以上。
建設業許可的申請材料可能根據各地都道府縣的要求而異。本文以東京都為例,整理總結登記材料如下(包括但不限於):五、 建設業許可申請流程及所需時間
- 建設業許可申請書,主要記載有以下信息:
(1) 申請人的姓名、地址、電話(如申請人為個人);或法人名稱、法人地址、聯繫電話(如申請人為法人);
(2) 擬申請之建設業許可的類別;
(3) 已取得建設業許可的類別;
(4) 主要營業場所所在地;
(5) 資產總額或資本金總額;等
- 履歷事項全部證明書、印章證明書、章程、幹部列表、出資者信息及出資額表(如申請人為法人);
- 營業場所列表、各營業場所照片、營業場所租賃合同(租賃時)或不動產登記事項證明書(購置時);
- 工事經驗表、近3年承包工事之金額列表;
- 僱傭人數表、員工健康保險、厚生年金及僱傭保險之參保狀況表;
- 財務報表;
- 相關人士符合條件之承諾書;
- 合規經營管理業務能力之人士及專職技術者的相關經驗證明(簡歷、畢業證書、資格證書、工事合同等);
- 納稅證明書;
- 住民票(如申請人為個人);
- 相關人士無重大身心疾病之診斷書。
許可申請流程所需時間根據許可類別、申請地區不同而異。向各都道府縣知事申請的知事許可,申請所需時間約30~60天;向國土交通大臣申請的大臣許可,申請所需時間則約3~4個月。簡要而言,建設業許可申請流程如下:
- 可前往相應的許可行政廳確認最新申請條件,以及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
- 填寫編制許可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 再次前往相應的許可行政廳進行申請材料的初審,確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妥當;
- 正式向相應的許可行政廳提交申請;
- 如申請知事許可,工作人員將現場審查申請材料,如審查通過,申請人前往指定窗口繳納許可申請費用;如申請不通過,工作人員將退還申請材料,不受理該申請;
- 如申請大臣許可,工作人員將在現場對申請材料進行簡單清點;申請材料如無缺漏,將被郵寄至指定的地方整備局,部分申請材料需要申請人自行在提交申請日起1周內郵寄至地方整備局;
- 許可行政廳正式審查申請材料,如審查通過,將簽發許可通知書;如審查不通過,將簽發不通過理由書;
- 申請人根據許可通知書領取建設業許可。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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