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務
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扣除項目簡介
個體工商戶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或者家庭。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扣除項目簡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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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薪金
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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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1)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可以稅前扣除。
(2)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3)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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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保險費
除個體工商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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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費用
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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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
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1)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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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兌損失
個體工商戶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部分外,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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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經費、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
個體工商戶向當地工會組織撥繳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允許在當期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數額。職工教育經費的實際發生數額超出規定比例當期不能扣除的數額,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向當地工會組織繳納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以當地(地市級)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在上述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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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5‰。業主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個體工商戶的開辦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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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和業務宣傳費
個體工商戶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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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規費
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繳納的行政性收費、協會會費等,可按實際發生數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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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費
個體工商戶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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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
個體工商戶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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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支出
個體工商戶發生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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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費
個體工商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符合規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可以作為開辦費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產經營月份起在不短於3年期限內攤銷扣除,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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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支出
個體工商戶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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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費用及設備支出
個體工商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准予直接扣除;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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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支出
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於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的有關費用,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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