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新印花稅法取消了此規定,即自2022年7月1日起,納稅人計算印花稅時無須四捨五入,應按照實際計算的金額繳納印花稅。
新印花稅法規定,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 如果納稅人簽訂的合同為含稅價,未單獨列明增值稅,則須按全額計繳印花稅。
原《印花稅暫行條例》對於境外個人如何繳納印花稅,能否實行源泉扣繳均無規定。新印花稅法規定,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原《印花稅暫行條例》對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未明確規定,新印花稅法對納稅時間和納稅地點規定如下:
- 計征方式
① 按季、按年計征: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② 按次計征: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③ 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周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稅款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 納稅地點
① 單位納稅人: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② 個人納稅人: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③ 不動產產權發生轉移: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序號
印花稅暫行條例(舊)
印花稅法(新)
稅目
計稅依據與稅率
稅目
計稅依據與稅率
1
加工承攬合同
收取費用的萬分之五
承攬合同
報酬的萬分之三
2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收取費用的萬分之五
建設工程合同
價款的萬分之三
3
貨物運輸合同
運輸費金額的萬分之五
運輸合同
運輸費用的萬分之三
4
-
-
融資租賃合同
租金的萬分之零點五
5
產權轉移書據
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
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
價款的萬分之三
6
營業賬簿
實收資本、資本公積金額的萬分之五
營業賬簿
實收資本、資本公積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
7
權利、許可證照
每件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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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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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
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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