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納稅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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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境內書立、使用、領受印花稅法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按照所書立、使用、領受的應稅憑證不同,納稅人可分為以下六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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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立合同人:是指合同(包含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的當事人,不包括擔保人、證人、鑒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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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立據人:是指書立產權轉移書據的單位和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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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立賬簿人:是指開立並使用營業賬簿的單位和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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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領受人:是指領取並持有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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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使用人: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納稅人是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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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 |
2. |
稅目與稅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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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計稅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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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應納稅額的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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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計稅金額×比例稅率 或 應納稅額=憑證件數×固定稅額(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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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主要稅收優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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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抄本免稅(以副本、抄本視為正本使用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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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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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簽訂的用於生活居住的租賃合同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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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農牧業保險合同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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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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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以及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免征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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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自2018年5月1日起,“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營業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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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自2013年7月4日起予以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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