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印花稅介紹
同大多數國家一樣,中國的印花稅也是就納稅人在經濟活動中訂立、領受應稅法律文書時徵收的一種稅。目前現行的涉及印花稅徵收管理的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印花稅的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印花稅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前述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印花稅的應稅憑證
印花稅的應稅憑證包括:
1. 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 產權轉移書據;
3. 營業賬簿;
4. 權利、許可證照;
5. 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註: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也應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的核算
印花稅共有13項應稅項目,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稅額。 在核算印花稅應納稅額時,應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選用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核算。
印花稅應納稅額核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稅憑證上顯示的應稅金額X適應稅率
或
應納稅額=應稅憑證件數X定額稅額
若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據此核算印花稅應納稅額。
如下是“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免征印花稅的憑證
1. 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 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 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4. 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 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最新印花稅政策
2018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征求意見稿)發布,但尚未正式施行。相比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擬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主要做出了如下調整:
1. 印花稅納稅人的調整,新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納稅人;
2. 進一步明確印花稅計稅依據的確認和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3. 新增印花稅免征項目,“軍隊、武警部隊訂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和“轉讓、租賃住房訂立的應稅憑證,免征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繳納的印花稅”;
4. 新增兩項印花稅稅目“融資租賃合同”和“證券交易”
5. 調整部分應稅稅目稅率,比如“承攬、建築工程和運輸合同”稅率降至0.03%,“財產保險合同”稅率調至0.1%,營業賬簿稅率降至0.025%
同時,為了減輕企業稅負,尤其是小微企業的稅負,近年來,中國實行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其中包括“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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