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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 - 企業註銷時未分配利潤涉稅問題

中國稅務
企業註銷時未分配利潤涉稅問題

企業註銷時如處於虧損狀態(資產負債表上未分配利潤為負數),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如果註銷時處於盈利狀態,則可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彌補虧損後如還有盈利,須先繳納企業所得稅,剩餘部分按出資比例或者按照企業章程約定的分配比例分配給股東。

企業在給股東分配股利時須為股東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應做好相應賬務處理,並進行個人所得稅申報繳納。

一、  企業註銷需要清算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解散。

二、  個人所得稅處理方法

企業註銷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須關注自身性質,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或者其他企業的個稅處理方法各不相同:

  1.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處理

    根據中國稅法對於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稅的規定,企業進行清算時,投資者應當在註銷工商登記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稅務事宜。

    清算所得,是指企業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的公允價值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後,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即企業註銷後有餘額的情況。

    企業的清算所得應當視為年度生產經營所得,由投資者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2. 非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處理

    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餘額,為清算所得。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對於個人投資者從企業清算所得中分配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實質為個人從公司取得的紅利性質收入,需要按股息紅利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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