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稅法規定,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藉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本息,屬於統借統還業務。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斷屬於企業集團:
- 企業集團已取得《企業集團登記證》;
- 企業集團名稱及集團成員信息已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准登記等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自2018年11月21起,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的註冊資本和數量不再做審查,集團母公司應當將企業集團名稱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但在通知下發前集團公司已經取得《企業集團登記證》的,可以不再公示。
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徵增值稅。
-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 統借統還業務的資金來源必須是金融機構。如統借方向個人借款後再借給下屬單位使用則此業務不不屬於統借統還業務,利息收入不能享受免徵增值稅的優惠。
- 集團統借統還業務中,集團公司將金融機構借款按不高於支付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的減少,原則上不作轉讓定價調整。但是,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合理方法調整。因此,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往來如果屬於無償借款,應按照上述規定判斷處理,避免相應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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