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稅法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 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 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 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 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 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 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 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 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 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 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根據中國稅法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 12月 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
根據中國稅法規定,中國境內屬於不同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
- 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 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採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取;也可以採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即,由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服務費用分攤合同或協議,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並附加一定比例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務費,在各服務受益子公司 (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之間合理分攤。
- 子公司申報稅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等與稅前扣除該項費用相關的材料。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支付的服務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 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藉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或者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拔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根據中國稅法規定,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徵增值稅。
*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問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根據中國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問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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