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務
納稅人信用評價與修復
為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主動糾正納稅失信行為,國家稅務總局於2019年發佈公告,對19種發生頻次高但情節輕微或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納稅信用失信行為,明確了相應的修復條件和修復標準。各納稅信用級別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均可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及時挽回自身的信用損失。自2021年度納稅信用評價起,稅務機關按照「首違不罰」相關規定對納稅人不予行政處罰的,相關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
在此基礎上,為了加大對破產重整企業納稅信用修復支持力度、更好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自2022年1月1日起,繼續擴大納稅信用修復範圍,對於符合下列五種情形的企業,如滿足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保持6個月或12個月在稅務管理系統中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等條件後,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一、提供建築服務破產企業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並糾正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為。
二、因被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予公佈或停止公佈,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三、由納稅信用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納稅信用關聯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申請前連續6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五、因上一年度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本年度納稅信用保留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或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予公佈或停止公佈,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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