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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 - 發票備註欄涉稅相關規定

中國稅務
發票備註欄涉稅相關規定

根據中國稅法規定,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備註欄須填寫與經營業務相關的信息。若未按要求填寫則屬於不合規發票,不僅不能作為增值稅進項抵扣憑證,亦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的稅前扣除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備註欄應填寫相關信息的應稅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八類:

一、  提供建築服務

備註欄須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二、  銷售不動產

企業須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在「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三、  出租不動產

備註欄須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四、  貨物運輸服務

企業須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其中鐵路運輸企業受託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可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

五、  銷售預付卡

企業銷售預付卡時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

六、  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

保險企業須在備註欄中註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

七、  個人保險代理人等匯總代開

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公司提供保險代理服務,接受稅務機關委託代徵稅款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佣金費用後,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代開發票的稅務機關在發票備註欄備註「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

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遊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時可比照上述規定。

八、  開票系統自行打印相關備註

  1. 如企業按規定適用差額徵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另有規定的除外),開票系統將在發票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徵稅」字樣。
  2. 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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