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產業廢棄物收集搬運業許可申請指引
在日本,產業廢棄物的收集及搬運是處理產業廢棄物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收集搬運業的從業人數亦是產業廢棄物處理業界中最多、市場規模是產業廢棄物處理業界中最大的。
本指引中,啓源將結合日本各自治體的官方資料,簡要介紹日本產業廢棄物收集搬運業許可,整理歸納許可的申請要求及所需資料,提供給啓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另外,本所可協助
申請日本簽證之服務,如有需要,可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一、 許可種類
申請產業廢棄物收集搬運業許可的第一步即明確收集搬運的產業廢棄物的種類,不同種類的產業廢棄物對應不同種類的許可。
產業廢棄物收集搬運業許可共分為以下2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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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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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管理產業廢棄物(具有易爆性、腐蝕性、毒性的廢棄物)。
二、 許可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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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講習會
申請產業廢棄物收集搬運業許可前,申請人應參加由公益財團法人日本產業廢棄物處理振興中心實施的講習會,並取得講習會的結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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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申請日期
部分日本自治體政府要求申請人在相關的許可申請預約系統上預約申請日期。詳情請諮詢相應的自治體政府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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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申請文件
訪問相應的自治體的政府網站,下載許可申請書,並收集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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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申請人前往自治體政府窗口提交許可申請,並根據工作人員的指引完成申請手續。
部分自治體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已開通郵寄申請窗口,申請人可以通過寄送信件的方式申請許可。詳情請諮詢相應的自治體政府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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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審查結果
自治體政府受理許可申請後,將審查申請文件。不同自治體政府的審查時間不同,大部分自治體政府的審查時間約45~6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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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許可證
政府如同意許可申請,則聯繫申請人,申請人根據工作人員的指引領取產業廢棄物收集搬運業許可證。
三、 許可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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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運車輛
各自治體的要求略有差異,以東京都為例,申請人應有搬運車輛的使用權限(即如果不是所持有的車輛或長期租賃的車輛,則無法作為搬運車輛使用),確保機動車檢查證的有效期間不晚於申請日期,確保搬運車輛符合柴油車規制(日文「ディーゼル規制」,即對排放超標氮化物、PM的機動車實施限制措施)及氮化物/PM的排放標準。
如產業廢棄物為污泥、玻璃/混凝土/陶瓷器殘渣、礦渣、瓦礫類,則不可使用規定禁止搬運土砂的搬運車輛實施搬運工作。此外,垃圾車不可搬運瓦礫類、含有石棉的產業廢棄物、水銀製品的產業廢棄物、含有水銀的粉煤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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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運容器
產業廢棄物收集搬運業者應確保產業廢棄物在收集搬運過程中不飛散、不流出、不發散惡臭,因此,各自治體對收集搬運產業廢棄物過程中所使用的容器實施了不同的規制,主要規制對象為容器的材質、彈力性、密封性、耐酸鹼性。詳情請諮詢相應的自治體政府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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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
部分自治體要求申請人有用於停放搬運車輛的停車場的使用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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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習會的結業證
申請人應取得講習會的結業證,結業證由公益財團法人日本產業廢棄物處理振興中心簽發。申請人、申請法人的代表人或執行業務的役員(不含監查役)、政令使用人在參加並完成講習會的相關課程後,可申請取得結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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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能力
申請人應具備經營管理基礎,且在業務上為盈餘狀態,負債亦不多於資產。各自治體對申請人經理管理能力的要求不同,詳情請諮詢相應的自治體政府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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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條件
申請人不可符合下列任意一項,否則許可申請將被拒絕(包括但不限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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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後仍為被監護人或被保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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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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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手續開始後未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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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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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以監禁以上刑罰之日起未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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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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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反廢棄物處理法、淨化槽法、大氣污染防止法、噪音規製法、海洋污染及海上災害防止法、水質污濁防止法、惡臭防止法、振動規製法、特定有害廢棄物等進出口規製法、二惡英類對策特別措施法、關於促進多氯化聯苯廢棄物妥善處理的特別措施法導致被處以罰金之日起未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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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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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反暴力團員不當行為防治法規定被處以罰金之日起未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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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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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下傷害罪、現場助勢罪、施暴罪、持凶聚集罪、恐嚇罪、瀆職罪、暴力行為相關罪被處以罰金之日起未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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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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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收集搬運/處理業許可、產業廢棄物收集搬運/處理業許可、特別產業廢棄物收集搬運/處理業許可、淨化槽清掃業許可被吊銷之日起起未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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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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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人被吊銷一般廢棄收集搬運/處理業許可、特別產業廢棄物收集搬運/處理業許可、產業廢棄物收集搬運/處理業許可、淨化槽清掃業許可被吊銷之日前後60日之內擔任該法人的役員(通常指法人的董事、會計參與者、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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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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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對業務不正當、不誠實的行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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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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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暴力團員,或不屬於暴力團員之日起未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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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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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業務被暴力團員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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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請資料
申請人在提交產業廢棄物收集搬運業許可申請書的同時,亦應提交證明資料,以證明符合許可基準。實際所需的證明資料根據各自治體政府的要求而異,詳情請諮詢相應的自治體政府窗口。本所總結歸納以下常見證明資料,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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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人為個人)申請人的住民票、最近3年的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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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人為法人)履歷事項全部證明書(公司設立證明書)、公司章程副本、公司股東(5%以上的出資者)及役員全員的住民票、最近3年的法人稅納稅證明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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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的周邊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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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計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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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運車輛/船舶、搬運容器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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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運車輛/船舶的檢查證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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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的租賃合同或不動產登記事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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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資金的證明文件、融資方法的說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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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習會的結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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