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5年(2023年)10月1日至令和8年(2026年)9月30日內所有課稅期間,允許經登記從免稅事業者變更為發票發行事業者(課稅事業者)之小規模事業者,消費稅基準期間(2年前)的應稅所得低於1,000萬日元的,消費稅銷項稅額的20%可作為消費稅額納稅,以減輕小規模事業者的稅負及辦公負擔。
針對個體商戶,該支援措施實施期間調整為令和5年10~12月期間內消費稅的申報至令和8年期間內消費稅的申報。
舉例說明,如符合上述條件、從事服務業之小規模事業者在令和5年度的銷售額為770萬日元(含稅),經費為165萬日元(含稅),則當年度消費稅額的計算如下所示:
不含稅銷售額=770萬日元÷(1+消費稅率10%)=700萬日元
銷項稅額=770萬日元-不含稅銷售額=70萬日元
不含稅經費=165萬日元÷(1+消費稅率10%)=150萬日元
進項稅額=165萬日元-不含稅經費=15萬日元
如採用一般計算,則消費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55萬日元
如採用簡易課稅,則消費稅額=銷項稅額-假定進項稅額(銷項稅額×50%)=35萬日元
如採用支援措施,則消費稅額=銷項稅額×20%=14萬日元
擬採用支援措施的小規模事業者無需在申報消費稅前進行任何登記備案,可以直接在申報消費稅時根據實際收入支出狀況選擇是否採用,在編制消費稅的結算申報書時備註即可。
針對經登記從免稅事業者變更為發票發行事業者(課稅事業者)之小規模事業者,其持續化補助金的補助上限額一律提高50萬日元,從原先50~200萬日元提高至100~250萬日元,適用於稅理士諮詢費用、機械裝置引入費、廣告費、展會出展費、委託費等。
針對中小企業及小規模事業者發放的IT導入補助金,取消補助下限,將低價會計軟件納入補助對象,中小企業及小規模事業者用於購買軟件、雲服務(不超過2年)、硬件等的費用給予補助,補助金額具體取決於會計軟件的平台。如在IT工具,補助額取消50萬日元的下限,保留350萬日元上限;如在PC、平板電腦,適用最高10萬元補助額;如在現金出納機、售票機,適用最高20萬日元補助額。
允許基準期間的應稅銷售額不超過1億日元、或1年前上半期的應稅銷售額不超過5千萬日元之中小事業者,在令和5年10月1日至令和11年9月30日低於1萬日元的經費等,在未保存發票的情況下,使用賬簿進行進項稅額扣除。
針對不超過1萬日元的折扣、退換,不再需要交付退還發票,亦適用於減免的匯款手續費。該支援措施適用於全體事業者,且不限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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