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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

2004年4月16日,商務部發佈了《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04年12月11日起,外國投資者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佣金代理、批發或零售業務的獨資企業,幷且降低了門檻。此外,對設立外商投資批發和零售企業的地域限制也於2004年12月11日後取消。

一、   外商投資商貿企業的定義

《管理辦法》第三條將外商投資商貿企業定義爲外商投資設立的佣金代理、批發、零售、特許經營的企業。請注意,雖然特許經營是外商投資商貿企業的經營範圍之一,但《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要求外商投資經營特許經營,必須遵守政府頒佈的其他相關法律。因此,預期不久將頒佈關於特許經營的更具體規定。表1總結了《管理辦法》所允許的經營範圍。

表1:外商投資商貿企業允許的業務範圍
零售
- 商品零售
- 自用商品進口
- 採購用於出口的國內商品
- 其他輔助服務
Wholesaling
- 商品批發
- 佣金代理(拍賣除外)
- 商品進出口
- 其他輔助服務
特許經營
- 特許經營——授予第三方經營連鎖店的特許經營權

二、  設立外商投資商貿企業的條件


《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設立外商投資商貿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註冊資本和投資總額必須符合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和
2.   經營期限不得超過30年(設立在中西部地區的FICE公司,經營期限不得超過40年)。

如外商投資商貿企業從事連鎖經營,還必須滿足以下附加條件:

1.   同時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商貿企業的,必須符合城市發展和商業發展的要求;
2.   如申請是在註冊成立後提出的,除具備上述條件外,申請人還必須保證已繳清註冊資本幷通過政府主管機關的年度聯合檢查。

三、  行政措施

1.   2004年12月11日以前,只能在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設立零售機構及其零售店。2004年12月11日後,有關地域限制將會取消。

2.   凡從事書刊發行、加油站成品油零售、醫藥産品銷售、機動車輛銷售等業務,均須遵守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的有關規定。

3.   對特定行業的其他限制:
(1)   從事批發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4年12月11日後獲准經營醫藥産品、殺蟲劑,在2006年12月11日後獲准經營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2)   2006年12月11日以後,允許外商投資企業零售企業經營醫藥産品、農藥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以後,允許經營化肥。
(3)   從事批發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得經營鹽、煙。經營零售業務的單位不得經營煙草。



四、  香港、澳門投資者有關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五條對香港、澳門投資者有特別規定。由2004年1月1日起,經CEPA認證的香港及澳門服務提供者可在國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

香港、澳門投資者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可設立外商獨資汽車零售業務:
1.   申請前三年的年平均營業額超過1億美元;
2.   申請前一年的總資産價值超過1000萬美元;和
3.   註冊資本最低限額1000萬美元(中西部地區爲600萬美元)。

允許中國籍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設立個體工商戶從事商業零售活動(特許經營除外),但零售店鋪建築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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